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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销渠道概念
分销渠道是指某种货物和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移动时取得这种货物和劳务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它主要包括商人中间商,代理中间商,以及处于渠道起点和终点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必须通过交换,发生价值形式的运动,使产品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直至消费者手中,这称为商流,同时,伴随着商流,还有产品实体的空间移动,称之为物流.商流与物流相结合,使产品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手中,便是分销渠道或分配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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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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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药生产企业的营销渠道,是指企业生产的药品从该企业向消费者(患者)转移过程中取得药品所有权或帮助所有权转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现代市场竞争的各方都越来越认识到营销渠道的重要性,市场营销的竞争更多的表现为营销渠道的变革,因此,医药生产企业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营销渠道,结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医药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行的新型营销渠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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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生产型出口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同时,上述两个文件对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适用范围、申报时限、退税计算等相关内容做了部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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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非销售条件下转移其货物、财产、劳务所有权或将其自用于非生产性范围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法上按应税销售处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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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是重中之重。对增值税的检查,除应把重点放在专用发票上外,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货物,二是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虽然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即没有进行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或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应作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视同销售的行为列为八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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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涛 《企业管理(北京)》2008,(7)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即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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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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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审计的重点1、进项税额审计的重点环节(1)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单位是否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为:①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③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结合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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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所说的兼营行为或称兼营活动,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提供的非应税劳务行为。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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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着对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把握尺度不准的问题,造成本期申报多缴或少缴增值的情况。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们做如下阐述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的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对此的具体明细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三条中有具体的规定,很多企业忽视了此明细规定,是造成申报多缴或少缴的直接原因。《细则》第三十三条是样具体规定的:(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供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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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相关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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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即: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以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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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企业应缴增值税,应从检查“销项税”和“进项税”入手。在对销项税进行检查时,重点应放在对销售额的确认上。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企业的货物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不论货款是否收到,只要产品或劳务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都应作收入,计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金。审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漏计销项税的现象:1.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收取购货方的价外收入时不开发票就发货,将已收取的货款或价外收入通过预收(付)货款、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账款处理,或直接抵账,冲销各自的往来账或长期挂在往来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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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层次直销的理论分析
1、营销渠道、直销与多层次直销
斯特思和考兰夫对营销渠道的定义是,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s)是促使产品和服务顺利地被使用或消费的一整套相互依存的组织.美国市场协会(AMA)的定义为:营销渠道是企业内部和外部代理商和经销商(批发和零售)的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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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人购销货物提供或支付的运输劳务,是采取自营运输还是外购运输劳务,在税务筹划上有两种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供选择。企业(增值税一般税务筹划人)购销货物支付的运费,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可凭运费发票依据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购销货物自营运输,其外购的燃料、修理配件及支付的修理费,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由此可见自营运输与支付运输劳务的在计算抵扣进项税方面是不同的。增值税一般税务筹划人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收入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分设独立税务筹划的运输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