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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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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审计人员根据财经法规及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评判和界定的行为,它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二是指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应出具的审计评价。它是在第一层涵义审计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这里所称的审计评价主要指后一层涵义。企业领导离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而作出的结论性评语。对企业领导的审计评价应重点利用审计核实的一些财务指标来进行分析评价。(一)遵守财经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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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冰梅 《房地产评估》2004,(6):21-22,24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的经济责任做出的结论性评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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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经济责任审计即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风险问题,是经济审计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要有效规避此种风险,应当在正视问题、明确评价目标和范围、注意审计评价方法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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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前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笔者试从实践的角度,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是审计对象的双重性。经济责任审计既要“审事”又要“评人”,既评业绩又要划分责任。它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和管理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那种“对事不对人”的审计方式。 二是审计内容的全面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均有侧重点。而经济责任审计则不同,它是以财务与会计责任审计为基础,以经济与管理责任审计为核心,以社会经济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审计为延伸的全面性审计。 三是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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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已成为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政府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负责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从而评价相关主要领导任职期间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履行经济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也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腐败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为组织和人事部门考核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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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理性投资者依赖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民间审计的职业地位日渐提高,其所负的法律责任也不断增长,从1991年福建省发生第一起针对审计人员的诉讼案,1992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到1998年投资者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等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审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将日益增长,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是广大投资者,也是注册会计师应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那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能为妥善地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吗?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不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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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如何正确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一个尚待进一步探讨的话题。笔者试从如下几方面谈谈体会。 一、明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必要性及目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作出的结论性评语。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和粤办两个“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都明确规定要对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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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看,目前县(区)长经济责任评价还存在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引领规范。为此.必须完善评价的指标体系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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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希 《陕西审计》1995,(2):10-10
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所负的经济责任履行不当,给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及社会各利害关系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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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时有关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做出的结论性评语.文章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评价的内容、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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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机问题,两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下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就是说审计的时机是在任期之内,离任之前。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绝大多数的审计项目都是先离任后审计。其弊端:一是审计机关只有被动地受托,在时间选择上无主动权,从效果上看,造成审管审、用管用,审和用两张皮;二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增加难度,在审计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往往会给审计人员核实、取证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影响审计工作时效性,增加一定的审计风险;三是执行两个暂行规定的严肃性不够,容易出现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和走过场。鉴于上述情况及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于组织、纪检鉴定部门或人民政府指令,因此,笔认为,作为委托的主体,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按两个暂行规定办,变离任后委托为离任前委托,这不仅有利于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也有利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开展,真正发挥领域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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