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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旅行社扭曲的经营模式是以不合理的购物佣金为基础的,这种购物佣金也几乎必然损害旅游者权益.当前的治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立法禁止与立法规范.但两者都没能解决问题,其共同的困境在于:第一,都是地方立法,受限于地方利益的顾虑,执法者不可能严格执法;第二,都过度依赖行政监管,但行政监管存在自身固有的不足.可行的解决思路是在旅游法中赋予旅游者一项合适的权利,通过旅游者有效的维权活动制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佣金行为.购物反悔权正是这样一种合适的权利,它将迫使旅行社主动将购物佣金控制在旅游者可以接受的限度内,或者干脆放弃购物安排.此时行政监管的主要职责将转化为保障旅游者该项权利的顺利实现,借此形成市场主导、行政保障的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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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吸引物权兼具旅游行业属性与法律属性,所以从单一的学科出发不能全面认识旅游吸引物的权属问题.旅游吸引物内容复杂,涵盖不同属性的物,无法从法学方面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立法或修法赋予其法律地位,而应充分挖掘现行法的价值,营造法律适用的旅游业环境,加强旅游行业法治建设.更好的解决方法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分析旅游吸引物的内涵和法律属性.解决此类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分解旅游吸引物这一整体,将其按属性分类,不同的旅游吸引物归类于不同部门法解决;二是明确由旅游吸引物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引发旅游景区商民冲突的本质原因之一,保障景区居民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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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廓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历来是一个难题.笔者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通过界定术语、分析区别标准,认为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社会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关系,而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劳动合同法>等实施后对社会导游与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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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国内游导游执业危机解决路径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从法经济学视角对我国国内游导游职业和执业状况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导游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并不能解决导游执业危机。解决国内游导游人员执业危机应从导游人员总量控制切入,改革导游职业准入制度,平衡导游数量规模与导游平均服务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而对旅行社和旅游市场产生良性影响。以改革导游职业准入制度为主线,辅之以导游人员素质培养和严格执法监督两种方式,才能提高导游平均服务质量,推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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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题旅游"对深度开发旅游资源的意义--以"古墓游"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专题旅游”是经过精心策划的经营方式,有利于吸引外国观光者多次来华,在深度开发旅游资源方面,在如何使我国旅游业永葆青春活力方面均具有特殊的意义。为支持这一论点,作者在盘点我国“古墓”资源的基础上,就“古墓游”的魅力进行了一番分析,使“古墓游”在“专题旅游”方面成为一个不可低估的选题,从而提出本文的结论:“专题旅游”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崭新的思路”和大胆的创新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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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理风光二日游"推出失败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理风光二日游”是大理市在’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期间瓣推出的一个旅游产品,但它推出以后不久即遭遇“滑铁卢”。本文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回顾和分析,力求从中总结出某些带有规律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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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世”前景下中国旅游业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探讨了现行中国旅游服务业法律体系在“入世”的前景下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进而提出了中国旅游服务业当前所应进行的几项法律建设内容,即1.尽早建立起完整的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制定《旅游法》。2.根据WTO规则补充、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旅游服务立法,使之提高到GATS框架下承诺的水平。3.依据GATS有关尊重各国政策目标、照顾国家发展水平的原则条款,争取有序开放的环境和条件。4.促进相关领域自由化进程与旅游业开放的同步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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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俗旅游文化本真性的多维度思考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5
在关于民俗旅游“本真性”的认知中,专家、当地居民和旅游者对本真性的认知并不全是相同的:专家关注的是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的保存,对本真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静态到动态、由点及面的过程;当地居民更关注本地经济的发展和自己生活的改变;游客关注的是旅游经历的真实感受。从三个不同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是民俗旅游开发过程中全面解决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有效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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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仍然要求合同当事人严守合同约定,这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也不能体现我国司法制度与国际司法的接轨.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天气状况、身体条件等诸多客观因素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对调整旅游合同关系就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未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并不排斥.根据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完全可以将情势变更原理应用于旅游合同的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