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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后,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制定了符合本省实际的实施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专门性法规。绝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对选举的程序规定得都比较完善,为基层依法选举奠定了基础,但笔者也注意到,大多数地方法规对一个很实际的具体问题——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却普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这给基层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从宏观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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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新旧村委班子及时顺利交接,避免出现换届后原村委会(一般是负责人)不交印鉴的情况,在村委会换届工作中,许多乡镇政府都以镇党委、政府名义要求各村委会换届开始前将印鉴上交镇政府统一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乡镇党委、政府此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等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和村民的民主赋予;在村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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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民政部门一名从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工作人员,笔者对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备感亲切和及时。本文结合实际,谈谈笔者对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创新和务实之处的理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更加容易操作修订前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条规定本无可厚非,但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相当多的地方很难操作,因为村民会议很难召开;采用村民小组推选是可行的,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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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村委会组织法已经规定了乡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应当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村的各项工作,不能像对待行政组织那样,采用行政手段去指挥村里做什么和不做什么。 法律把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性质明确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不是政府的“腿”,因此,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由村委会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去办理,乡镇政府不应干预也无权干预。乡镇政府要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乡镇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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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第一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基本大法。贯彻执行这部法律,对于调动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自1988年8月以来,我区先后在1936个村,占全区村委会总数的70%,贯彻实施了《村委会组织法》,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通过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出现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矛盾,调动了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通过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原来村委会班子不健全的健全了,不干工作的调整了,不团结的团结了。原来村委会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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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推行了“村账乡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多少也能收到一些效果,但总体看来弊大于利。笔者以为,与其越俎代庖由乡里管,不如引导村民自己管。“村账乡管”的弊端,首先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也就是说村财务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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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吕晓辉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8)
自1988年我国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渐渐拉开帷幕,改革建设中,问题与经验,成功与失败同时存在。本文主要讨论1998年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出现的突出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乃实体法,需要程序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落实和保障,法制建设急需完善;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内耗极多,影响党在农村中的影响力和村委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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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论坛》2010,(34)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这一从1988年6月开始试行、1998年11月修订实施的新时期指导我国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更加完善、更加成熟,也更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法律的修订,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村委会建设的具体体现,表明了中央始终不渝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心,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村民自治,不断提高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推进依法治国。为方便大家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本刊特全文刊登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并特别策划组织了一组稿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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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并颁布实施。民政部全程参与了法律起草,又是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准确地把握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日前,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记者:据了解,从1980年广西宜州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颁布试行、199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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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名为《村民自治组织法》。从法理上讲,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不应该是一个村庄唯一的和最高的村民组织。实践发展证明了只有“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作为下层组织,它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决议,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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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村民自治组织系统的组成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和工作运转程序,对于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和改善对农民的领导是十分必要的。村民自治组织系统的组成村民自治组织系统根据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规定,主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