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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传双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283-283
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不多,由于2006年2月颁布《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应付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随着企业成长,职工收入水平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逐年增加,鉴于以上原因,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大量的结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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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按工资总额14%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原因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但随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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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谷振海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3):130-131
自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颁布、2006年12月4日《企业财务通则》颁布以来,有关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一直是财会界人士争论的焦点之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有关核算职工薪酬的会计科目,增设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由于两则适用范围不同,这就增加了实务界操作的难度,更由于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还没有出台新的配套的政策,造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应付福利费处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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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该事项政策规定涉及税法方面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面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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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一部分以工资形式进行补偿,另一部分以福利费形式进行补偿。自2007年1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改变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原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国家取消职工福利费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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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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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燕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11):46-47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做了新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出现了新的问题。重点探讨了协调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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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职工薪酬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采用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改变对企业大致会产生以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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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很多人担心部分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加重。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财政部下发《通知》,意在让企业规范职工福利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牧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福利费新政”实施后企业应如何做好税务处理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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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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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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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主要差异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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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吗?国税函(2008)264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就此作一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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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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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应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今年已计提的应予冲回:以前年度结余的可继续使用,透支的应分别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上述规定言简意赅,但具体操作时却有相当难度。因为一方面“冲回”到何处值得探讨。要不要冲、应不应该继续使用也值得商榷,特别是冲减“年初未分配种润”。更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本文从会计实践、财务及税收筹划角度出发,讨论上述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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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很多人担心部分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加重。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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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部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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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是企业准备用于企业职丁福利方面的资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开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福利性质的部门越来越少,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开支也越来越少。但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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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是依据《职工薪酬准则》,其税务处理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规,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遵循不同的目标和原则,从而导致二者在职工薪酬的处理上存在一定差异;而这些差异既关系到企业涉税风险的大小,又关系到国家税款能否足额征收,所以有必要加以科学协调。本文分析认为,可从以下4方面来加以协调:(1)建立源头协调机制;(2)建立税务处理指导体系;(3)建立涉税备查账簿;(4)发展税务中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