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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在房地一体登记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使登记工作逐步走向正轨.但仍然存在诸多原因制约着登记工作的进展,本文通过对现有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供相关人士进行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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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这是领导小组成立以来首次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和高度。目标——力争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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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研究和归纳比较法对我国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发现我国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演变经历了5个阶段,并且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审批制度和面积标准、确权登记政策、流转政策、退出机制等做了分析,总结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为:"一户一宅"等政策难以落实;"无地可批"和"有地不批"现象普遍存在;确权登记时权属来源材料缺失;自发流转普遍等。提出其改革的途径: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改进宅基地审批制度;形成规划、审批、确权、退出等一体化管理体制;推进房地合一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统筹谋划,全面实现宅基地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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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科学》2015,(6)
研究目的:为解决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流转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产生冲突的矛盾,主张应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模式,并运用"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解决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法律障碍在于:当前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不当地将"房地一体"原则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实现场合;(2)"房地一体"原则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在农村宅基地有限流转的规定下,坚持该原则带来的结果就是对建筑在农村宅基地上农村房屋买卖的管制。研究结论:在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大背景下,在采取房地分离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来解决房屋新所有权人对宅基地的权利基础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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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同时又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自发流转、私下联合建房、违法占地等问题,给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依法调查、规范发证,牢牢把握相关法规政策是做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的如何登记
严格把握"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对于继承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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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缓解农民融资难问题,本文针对农村住房抵押存在的问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 的背景下,论述了“房地分离”抵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设计了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实现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适当分离的农村住房抵押制度.理论研究表明,“房地分离”抵押可以规避目前农村住房抵押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有效促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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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专章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原则性规定,但未涵盖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农村房屋所有权主体研究关系农房确权登记以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农房交易,对该问题的思考除法律保护的选择,更需考虑我国传统"家"文化的传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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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3,(19):77
为解决客户信用贷款额度以外创业资金的抵押问题,商南联社从客户自有住房入手,在商南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国土局、住建局、房管所紧密配合,推出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难点就在于确权登记一环,为此,当地土管所和房管所逐户丈量宅基地,明确四址,确定权属,据实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保障了农民房屋的确权准确性;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商南县采取"住户申请、镇上核报、房管审批"的办证程序,为群众集中办理房屋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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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20,(1)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吸引大量农民离开居住地向城市迁移,造成宅基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和粗放利用,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规范流转成为盘活农村资产、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宅基地流转必须建立在宅基地产权明晰、物权保障的基础上,实行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对于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取河南省G县的30位农户为调查对象,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获得农户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和宅基地流转的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发现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宅基地流转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农村"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现象严重、房地权属来源材料不齐全等,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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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坚持因地施策、分类指导,为生态移民区、城市规划区、山区窑洞、走耕农业建房等特殊的宅基地制定了"山川有别"的确权登记政策,尤其是对"一户多宅""超面积""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户多宅"宅基地确权处理宅基地"一户多宅"在宁夏普遍存在,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一是农户新建住宅未拆旧宅。这是宁夏"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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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艳峰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4,(2):18-30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地的天然附合,“房地一体”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房地权利必然一并流转,房带动地流转成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在该流转中是一种由《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分化出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其应当是有偿、有期限的,类似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文章以浙江省象山县宅基地改革实践为基础,明确“确权是基础、赋能是核心、机制是关键、保障为根本”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宅基地流转进行规则建构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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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虽然禁止农村宅基地抵押,但并未禁止宅基地上的农房抵押,鉴于此,本文认为,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都市,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了农村房屋抵押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农村房屋抵押的指导性文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农村房屋资本功能得以体现,并有力地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