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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是国家干部,不久前,其父母相继去世,留有房屋4间。张某想退休后回老家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若在原宅基地上建房需办理哪些手续?〔点评〕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无论是否是国家干部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有权按照个人意愿处置房产。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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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张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后两人关系不和,两地分居。为防止离婚时李某分得房产,张某与生意伙伴赵某协商,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两套房屋私下低价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张某和李某离婚后,李某得知了张某私下转移房产的行为,李某应当如何维护其房屋财产权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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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3月,张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购房协议,并预付定金1万元。2004年4月,张某搬进房屋居住。自2004年5月起,该村委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多次向张某催要购房款,但始终未果。2004年10月,村委会对张某下了最后通牒:若再不履行协议,便将把房屋卖给他人。2005年1月,村委会在张某仍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李某,并且在2005年3月,李某和村委会凭转让协议、购房发票、村委会的房屋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进行了土地登记。2005年5月,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该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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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张某长期居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获得合理补偿,张某向原国土资源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地块所在的征地批复批准文件,和经原国土资源部备案土地性质的政府信息"。随后,原国土资源部针对张某的请求向其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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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家在农村有3间房子,去年父亲去世后村上的领导说我家在农村已经没有人了,要我拆房交回宅基地,可我打算过几年退休后回农村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如果需要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要办哪些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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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1997年2月,我的邻居李某因全家移居外地,便将他家的宅基地,连同房屋等附属物卖给了我。今年春节过后,我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拆掉准备翻修。刚一砌墙,县土地局就得知了消息,以“未经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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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林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0,(11):71-73
案例2006年3月7日,时任A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其妻李某提供保证担保,向农信社借款4万元。合同约定:农信社向李某提供贷款4万元用于建房(张某和李某现住房为张某婚前购买);贷款期限为2006年3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贷款月利率为5.85%;张某对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7年,张某因经济问题被判刑。贷款到期后,张某、李某未偿还贷款,农信社遂于2010年3月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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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村干部,本村村民刘某将其住宅以8万元卖出后,又要求给他安排一块宅基地,以便重新建房居住。村里尚有空闲地多处,为刘某安排一块宅基地不成问题,但又恐其他村民效仿,且不知法律对此种情况如何规定,特来信咨询。请问:房屋出卖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读者李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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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张某购买了县城区某居民住宅房后(该房所占用的土地原是以划拨方式供给的宅基地),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过户,房产部门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且该户亦未改变土地用途。随后,张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该县国土资源局将该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以出让方式进行供给,并与张某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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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于1999年8月30日购买甲市乙村闲置土地141.88平方米后建成房屋,交款人为其子刘某,但实际上由王某占有使用该宗土地上的三间房屋。2002年12月17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群众检举材料决定立案查处刘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此前,王某与邻居张某曾就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对此,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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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发挥也是以满足居住保障功能为前提而展开,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宅基地资格权的永续保有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不能破除,宅基地的市场化路径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市场化。既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在"三权"分置之下,可被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主体相一致,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租赁权,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之时,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作为受让人也仅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继承之时,亦应作同一解释。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应予坚持,但"一户一宅"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宅基地审批程序应予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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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争议当事人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镇甲村委会二、争议的基本情况张某原系某市某区某某镇甲村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一处。张某后因参加工作,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一直在甲村居住。2000年张某以其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六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的,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登记,而甲村委会认为该宗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由此引发土地权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