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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任 《农家之友》2004,(11):60-60
〔案情〕张某是国家干部,不久前,其父母相继去世,留有房屋4间。张某想退休后回老家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若在原宅基地上建房需办理哪些手续?〔点评〕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无论是否是国家干部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有权按照个人意愿处置房产。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  相似文献   

2.
<正>问题张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后两人关系不和,两地分居。为防止离婚时李某分得房产,张某与生意伙伴赵某协商,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两套房屋私下低价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张某和李某离婚后,李某得知了张某私下转移房产的行为,李某应当如何维护其房屋财产权益呢?  相似文献   

3.
案情2004年3月,张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购房协议,并预付定金1万元。2004年4月,张某搬进房屋居住。自2004年5月起,该村委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多次向张某催要购房款,但始终未果。2004年10月,村委会对张某下了最后通牒:若再不履行协议,便将把房屋卖给他人。2005年1月,村委会在张某仍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李某,并且在2005年3月,李某和村委会凭转让协议、购房发票、村委会的房屋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进行了土地登记。2005年5月,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该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  相似文献   

4.
正村民李某于1980年获得本村集体一宗宅基地并在地上建造房屋,由于建成时间较早,建造时的面积已超过现在当地规定的法定面积标准,但此后并未扩建过。李某之子甲进城务工后已获得城镇户口,且村内未获得宅基地。李某过世后,甲是否有权利继承该宅基地的全部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正问题张某长期居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获得合理补偿,张某向原国土资源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地块所在的征地批复批准文件,和经原国土资源部备案土地性质的政府信息"。随后,原国土资源部针对张某的请求向其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我家在农村有3间房子,去年父亲去世后村上的领导说我家在农村已经没有人了,要我拆房交回宅基地,可我打算过几年退休后回农村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如果需要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要办哪些手续?  相似文献   

7.
正问题张某和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为了结婚,双方协商共同购买商品住宅一套,但是考虑到张某工作较为稳定、办理贷款较为方便等因素,购房事宜由张某具体办理。于是,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同时将房屋登记在自身名下,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之后由于房屋价值不断攀升,张某便私下出资还完贷款,并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将  相似文献   

8.
律师同志:1997年2月,我的邻居李某因全家移居外地,便将他家的宅基地,连同房屋等附属物卖给了我。今年春节过后,我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拆掉准备翻修。刚一砌墙,县土地局就得知了消息,以“未经批准,  相似文献   

9.
<正>问题某村村民甲原有一处宅基地,后因继承取得该村另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一直闲置。后同村村民乙与甲协商,出资购买该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现该村正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请问对于该处宅基地应如何登记?  相似文献   

10.
正问题1973年,白某在村内分得一块宅基地使用权,随后在宅基地上建起北房6间,东西房各2间,另有一间棚子。1996年白某对北房6间进行了翻建,但1973年建造的东西房各2间及一间棚子已灭失。现该宅基地内共有房屋15间,其中北房6间属于原有房屋翻建,另有9间房屋为其后扩建。白某共有子女3人,长女白某华、次女白某荣、儿子白某仁。扩建的9间房由儿子白某仁长期居住。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宅基地即将被征收,白某华、白  相似文献   

11.
【案情】1991年5月,李某购买了坐落于甲区湖滨路55号的一栋三层楼房,并于同年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次年6月,李某之子与刘某结婚,此后两人便在该房屋居住。1994年8月,甲区湖滨路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李某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刘某在未经户主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交纳了办证的有关规费,并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写为“刘某”,湖滨路土地所便在登记发证时将该房户主姓名写成刘某。同年12月市土地管理局按照湖滨路土地所的登记手续发给刘某土地使用证。1995年刘与李某之子离婚。李某多次要求土地管理部…  相似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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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子仅有居住权拆迁能否获补偿问:我再婚丈夫去世后,留下字条,称将其所居住的房屋(系丈夫的婚前财产)留给前妻所生儿子,但我享有终生的居住权。可现在居住的房子面临拆迁,我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获得拆迁款项?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您对您居住的房屋并不享有产权。因此,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应该归您的亡夫的儿子所有。但是您享有的居  相似文献   

13.
《农民科技培训》2007,(12):19-19
案例:刘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全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1998年刘大爷因病去世后留下3间房屋,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塌。2005年下半年。正当该村决定在包括刘大爷留下的一大片废地基上连片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时。刘大爷的侄子刘某前来阻挠,他提出自己是刘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  相似文献   

14.
案例2006年3月7日,时任A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其妻李某提供保证担保,向农信社借款4万元。合同约定:农信社向李某提供贷款4万元用于建房(张某和李某现住房为张某婚前购买);贷款期限为2006年3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贷款月利率为5.85%;张某对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7年,张某因经济问题被判刑。贷款到期后,张某、李某未偿还贷款,农信社遂于2010年3月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村干部,本村村民刘某将其住宅以8万元卖出后,又要求给他安排一块宅基地,以便重新建房居住。村里尚有空闲地多处,为刘某安排一块宅基地不成问题,但又恐其他村民效仿,且不知法律对此种情况如何规定,特来信咨询。请问:房屋出卖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读者李山  相似文献   

16.
正问题张某(男)和李某(女)感情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某一方所有。之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于是,李某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转移到李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相似文献   

17.
编辑部:张某购买了县城区某居民住宅房后(该房所占用的土地原是以划拨方式供给的宅基地),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过户,房产部门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且该户亦未改变土地用途。随后,张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该县国土资源局将该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以出让方式进行供给,并与张某签  相似文献   

18.
案情王某于1999年8月30日购买甲市乙村闲置土地141.88平方米后建成房屋,交款人为其子刘某,但实际上由王某占有使用该宗土地上的三间房屋。2002年12月17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群众检举材料决定立案查处刘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此前,王某与邻居张某曾就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对此,2  相似文献   

19.
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发挥也是以满足居住保障功能为前提而展开,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宅基地资格权的永续保有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不能破除,宅基地的市场化路径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市场化。既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在"三权"分置之下,可被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主体相一致,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租赁权,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之时,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作为受让人也仅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继承之时,亦应作同一解释。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应予坚持,但"一户一宅"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宅基地审批程序应予简化。  相似文献   

20.
[案情]一、争议当事人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镇甲村委会二、争议的基本情况张某原系某市某区某某镇甲村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一处。张某后因参加工作,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一直在甲村居住。2000年张某以其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六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的,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登记,而甲村委会认为该宗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由此引发土地权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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