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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是中央金融监管权的有效补充。地方金融监管权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同时政府干预存在局限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权也要受到适度干预理论的约束。本文着重从监管对象和权限配置两方面理清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边界,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监管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界定,采取列举式与抽象式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弥补监管漏洞。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限配置应覆盖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并且要有所侧重。最后提出地方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可从制定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和细化下位法、加强央地和地区间的监管协调和制定权力清单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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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风险、影子银行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其诱致原因是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滞后,多领域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政出多门,而且存在着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模糊不清,权责不对等,监管效率和效果不佳的现象.因此,我国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统一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增强风险隐患预警,适时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有效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尽快建立权责明确,权力相统一的金融监管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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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经过多年改革演进,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无到有,不断探索形成,成为加强金融监管协作的基础性制度。2021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的统筹指挥下,落实金融委办公室的具体要求,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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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方金融快速发展和各种新型金融业务出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日益重要。然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地方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监管协调问题,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矛盾,这都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监管框架中要明确自身定位,积极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建议从共享监管信息、重视监管实施、关注金融机构行为与文化等方面入手,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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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202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进行系统性重构。伴随着中央金融委、中央金融工作委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两委一行一总局一会”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框架正式搭建,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举的监管模式日渐清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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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金融市场改革的启动对金融监管提出更新、更高要求,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由于存在监管成本,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监管效益最大化.因此,划分金融监管的权责边界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前提.本文认为监管权责的划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做到张弛有度,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放松微观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完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无缝式”监管;厘清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权责边界,构建分层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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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跨界特征对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在制度上与技术上提出了双重挑战。提出金融科技风险“双螺旋”生成机理,廓清了金融科技风险沿着“行业+区域”进行传导的双重路径,从而锁定了金融科技风险高发的地方性非传统金融领域。双层监管框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管博弈,是导致金融科技风险和政府监管失灵的制度性缺陷。“一行一局一会”的新监管格局下,监管制度的横向安排更加完善,但在纵向安排上还必须加强中央与地方在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模式与监管方法上的多重协调,才能真正弥补监管漏洞,构建“四位一体”的协同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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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对山东省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实地调研发现,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权责不对等、监管机构履职受限、监管归口管理难以落实、沟通机制有待完善、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为此建议: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主导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分工协作,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健全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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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已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保障地方金融稳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有助于刻画企业监管画像,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本文分析了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组织统计的相互关系,探讨了当前影响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组织形成合力的主要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新时期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助力地方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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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入,三地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三地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异,香港是分业监管模式,澳门是统一监管模式,而内地是协调监管模式。在此背景下,大湾区开展金融监管合作面临监管模式选择、金融监管协调、跨境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和数据信息流动等重重障碍。基于此,有必要探索完善中央—地方多层次协作体制、政府—社会共同治理方式和立法—司法—执法多维合作模式,多维度创新三地金融监管合作的路径。同时重点着眼于创新金融监管合作的模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深化三地金融监管的合作,为大湾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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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整合各部门已有的监管指标数据,建立常态化风险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加强跨部门、跨行业信息的深度挖掘和深度运用2020年1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风险防控。按照金融委办公室的要求,2020年3月17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成立了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下称"湖南省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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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使得地方往往成为金融活力与创造力迸发之地,但同时也使其成为金融监管薄弱之地,易诱发金融风险隐患。而通过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多元机制的合作治理模式,形成中央金融监管主体与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行政监管与自我监管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格局,赋权于地方政府(包括市县层级行政主体)乃至市场主体的过程中,各取优长亦是为彼此赋能,如此才能构建精准有效的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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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2017,(10)
监管沙盒是一种可兼顾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其本质为前准入监管、差异化监管和临时性监管,并提供了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创新主体的互动机制,有助于推动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在对监管沙盒的本质特征进行厘清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监管沙盒的必要性与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表明,我国可以考虑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增进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创新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减少金融创新的监管成本。结合我国实际,应允许正规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申请监管沙盒测试,并明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监管沙盒的实施主体。在监管沙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强调底线监管思维,并采取消费者测试库与风险补偿等消费者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