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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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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相似文献   

2.
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面临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侧重于“争端发生后”阶段的争端解决面临诸多困境,ISDS机制改革进程陷入瓶颈。与之不同,以可持续发展为内涵的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兴起,为投资争端的处理提供了崭新思路。投资便利化试图通过“争端发生前”阶段的投资争端预防,构建起一套“争端前机制”,不仅运用一系列投资政策、投资工具以及投资程序的制定与优化,加强对于东道国规制及服务投资的能力建设,而且通过构建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处理投资者意见及申诉,以减少潜在的投资争端。中国应当顺时而动,在ISDS机制改革受阻的当下,将投资争端处理思路从“争端后”转向“争端前”,通过投资便利化下的能力建设与预防机制构建,以更为平衡的方式妥善处理与外商投资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3.
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不是正当性危机的唯一解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暴露出现行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仲裁裁决的不一致问题,因而导致了该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美国在NAFTA第十一章下频频被诉,加上加拿大败诉的教训,促使它率先提出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限制现有机制对本国的影响。ICSID随后也提出了建立上诉机制的建议。但是笔者从多个角度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及美国推行的双边层面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进行认真研究后,发现通过合并审理、增加程序透明度、便利东道国特定利益群体对程序的参与以及法庭之友等制度,完全可以完善现有的投资仲裁制度,现时建立上诉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不可行。  相似文献   

4.
欧盟在其近年来的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提出了不少对国际投资规则进行革新的内容。中国为应对将来中欧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除了分析欧盟国际投资规则本身之外,更应该对欧盟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与发展趋势有清晰的把握。欧盟投资规则的形成受到《里斯本条约》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欧盟法院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欧盟的国际投资规则发展面临着一致性问题的影响。欧盟如何协调内部投资规则的冲突,如何协调欧盟与欧盟成员在外部的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主体地位等问题都将影响着欧盟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更影响着中国应对中欧双边贸易投资规则的谈判策略。  相似文献   

5.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正在经历内部与外部改革,外部改革表现为上诉机制的引进和欧盟投资法庭的设立,内部改革表现为仲裁庭援引先例的造法行为。仲裁体制的内外部改革旨在使仲裁裁决合法化、正当化。仲裁庭援引先例有利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助推国际条约的具体化以及完善国际投资条约的立法模式。仲裁庭通过援引先例进行造法的行为仍需要体系性、多维度的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7.
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正经历着全面深刻的调整和构建,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相配,但现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散乱缺乏一致性,缺点明显。在此背景下,区域性的、双边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应运而生,ISDS刚一诞生就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从ISDS产生的历史进程为切入点,梳理和评析ISDS争端解决机制和运行机制;讨论ISDS产生的原因;阐明ISDS与国际投资争端机制并存的深层次原因;最后阐述ISDS与其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存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8.
孟凡娟 《中国商论》2016,(2):161-164
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正经历着全面深刻的调整和构建,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相配,但现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散乱缺乏一致性,缺点明显。在此背景下,区域性的、双边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应运而生,ISDS刚一诞生就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从ISDS产生的历史进程为切入点,梳理和评析ISDS争端解决机制和运行机制;讨论ISDS产生的原因;阐明ISDS与国际投资争端机制并存的深层次原因;最后阐述ISDS与其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存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9.
正自2014年1月以来,中国与欧盟的投资协定谈判已经进行了三轮。上半年,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分别访问欧洲,以及欧盟国家领导人相继访华,有力地推动了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进程。众所周知,欧盟是国际投资领域的先行者,研究其有关国际投资合作的政策诉求,对于进一步夯实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基础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正自2014年1月以来,中国与欧盟的投资协定谈判已经进行了三轮。上半年,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分别访问欧洲,以及欧盟国家领导人相继访华,有力地推动了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进程。众所周知,欧盟是国际投资领域的先行者,研究其有关国际投资合作的政策诉求,对于进一步做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相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中国—欧盟双边投资协定是目前中国参与谈判的最重要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之一。随着近期双边领导人在会晤上的积极表态,已经历时五年的谈判在今年进入了新阶段。中欧达成双边投资协定既符合中国对外开放国策的要求,又能为全球经济环境带来良性影响和示范效应。当前双方在市场准入、竞争中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等议题上仍存有分歧。在审慎考虑国情的前提下,中国有能力在协议谈判中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格局。  相似文献   

12.
《能源宪章条约》(ECT)是能源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定,在推动能源领域多边合作的进程中作用显著。相较于国际投资的其他标准,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修订迟滞,不符合实践需求。该条款业已成为能源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但仲裁庭却面临解释和适用上的双重困境。作为ECT的倡导者,欧盟率先制定了ECT现代化建议文本,通过列举式立法方式重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以五大构成要素界定公平公正待遇内容,能较好地应对现实困境,并为中国经贸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提供借鉴。在现代化背景下,结合ECT仲裁案例,解读欧盟关于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现代化方案,能为中国强化能源领域的投资保护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与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争端的解决历来就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东道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致力在法律上予以保护的重点问题。从国内法角度来看,不论是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还是外国私人投资者母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都从实体法、程序法直至冲突规范的不同角度,着墨于投资争端的解决途径,并把其内容与投资环境的改善、国家主权的行使结合对应起来;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无论是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是国际投资有关公约的磋商、谈判过程中,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问题也历来成为各国表明立场、观点,主张权力、利益的焦点之一,并最终在有关协  相似文献   

14.
为减少与包括WTO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内的其他涉税条约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特别是,避免原有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机制对本国税收主权的过度限制,中国晚近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引入了专门的税收仲裁机制。这一尝试值得期许。然而,该税收仲裁机制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这可能会削弱其应有的作用。对此,中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16.
《商》2016,(1)
在国际投资里,当东道国和投资者发生争端的时候,采用仲裁解决的方式十分常见。但是国际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不同,投资仲裁经常会涉及到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因此,一味的坚持与商事仲裁一样高标准的保密性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没有好处,所以我们要在保证秘密性的前提之下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加强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可以使公众了解和参与仲裁程序,能够很好地监督政府的行为,并且有助于重塑公众对投资仲裁的信心。这样也对仲裁制度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7.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解决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争论比较多的问题,尤其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歧。1965年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下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这一分歧,成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实践中,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受到很多批评,其中仲裁机制缺乏透明度是批评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这一点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8.
张皎 《WTO经济导刊》2014,(11):88-90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是在欧盟共同投资政策正在形成期时协商谈判的第一批欧盟层面的双边投资协定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以单独的投资协定形式进行协商谈判的欧盟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中国而言,主要的挑战将是如何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兼顾保护特殊行业以及如何适应中国对欧盟投资增加的趋势,为中国的海外投资开拓更多的途径、争取更高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准入是平衡国家经济监管权和开放投资义务之间最重要的工具。投资准入模式的选择,依赖于投资市场开放与国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实质性谈判即将开始,列出合理的负面清单,充分利用投资条约的“例外与保留”部分,是中国的利益所在。  相似文献   

20.
ISDS仲裁员具有较为明显的身份特征、地域来源及性别特征。为解决投资仲裁员分布不平衡的问题,ICSID已开始尽量选择女性仲裁员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仲裁员。当事方指定仲裁员的天然争论以及仲裁员多种身份的重复交互,导致了仲裁员之间的感知风险、妥协风险以及偏见风险。扩大仲裁管辖权和维持ISDS体系的利害关系是对仲裁员的两大主要激励路径。不同当事方在ISDS中选择仲裁员时存在不平等信息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仲裁员信息灰色市场的产生,影响ISDS仲裁程序。仲裁员及时彻底披露其与当事方的关系和潜在的冲突对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仲裁员的双重身份易产生争论点冲突,从而引发正当程序的问题。披露可能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并制定仲裁员的行为守则可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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