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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秘密流失的渠道较多,而在职人员的“跳槽”则是其中的主要渠道。要解决“跳槽”人员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矛盾,一靠加强法律规范来解决,二靠贯彻“三兼顾”原则来解决。在解决中,一定要保护涉密人员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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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秘密流失的渠道较多,而在职人员的"跳槽"则是其中的主要渠道.要解决"跳槽"人员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矛盾,一靠加强法律规范来解决,二靠贯彻"三兼顾"原则来解决.在解决中,一定要保护涉密人员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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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财富之一,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人才流动愈加频繁,掌握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人员尤其是核心人才在跳槽时带走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急待解决的难题。实践证明,与员工缔结心理契约,可以为商业秘密撑起保护伞,并最终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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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利器,正当地利用来自竞争对手的“跳槽”人员,可以避免重复失败的过程,争取时间,节约成本,加速赶超竞争对手的步伐。然而,不正当的获取手段会涉嫌侵权,甚至犯罪。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正当性是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正当手段主要有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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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能为拥有者带来竞争优势和创造利润,因而常常遇到非法侵害。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靠拥有者自身的保密措施来实现。本章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商业秘密的侵害与例外情形、商业秘密的法律防范等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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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广泛的应用范围。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盗窃他人商业秘密,从中谋利;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跳槽”后,擅自泄露原单位的技术信息,或截留原单位的客户、货源等;以洽谈业务、学习取经、合作开发为名,套取他人商业秘密后,未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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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油田商业秘密保密工作,必须要抓好油田商业秘密内容的宣传教育,让职工知道油田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熟知自己岗位上的保密事项;加强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保密环节,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加强重点涉密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好油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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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协同问题研究——以浙江高新企业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雇员、高管携带公司商业秘密跳槽或自营竞争性业务,已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的多发现象,在诸多防控措施中,竞业禁止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其在保护商业秘密同时亦有限制员工劳动权利、妨碍人才流动之嫌。浙江民营、集体企业集聚,人才流动频繁,商业秘密保护之竞业禁止规则与劳动者择业权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以浙江高新企业为例、研究两者间的冲突所在,寻求其和谐发展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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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为研究对象,旨在阐明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国外相关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情况,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对这些国家的优秀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此来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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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7):9-13
<正>上海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进企业”的“服务月”活动2023年6月,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主题为“商业秘密保护进企业”的“服务月”活动。此次活动为期一个月,结合主题教育,大兴调查研究,围绕密切政企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执法办案等四方面开展“服务月”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宣传“进园区”“进商场”“进楼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大讲堂、探索数字化赋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等62项活动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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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强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1-94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就是财富。雇员跳槽中带来的商业信息转移,会给原来的企业带来重大的商业损失。而劳动合同法使得员工跳槽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西方企业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中国企业在这一背景下,需要善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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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则永远丧失”且损失难以挽回,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以阻断商业秘密的泄漏途径、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开展国际竞争与合作。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引入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立具有亲和力的员工激励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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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全球经济进入信息化时代,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各界共识。本文以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后我国修订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为背景,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进行研究,认为我国在多年的商业秘密法律发展中已经具备了制定商业秘密法的条件,可以通过制定专门法的方式来加强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同时,我国可以通过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诉讼中的证明难度来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可适用性,改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效果,以适应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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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实施以后,商业秘密不再一律属于国家秘密。曾经作为国家秘密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要予以重新认识,要明确商业秘密同国家秘密联系和区别。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推行符合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市场主体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维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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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保护 近十多年来,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有关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开始在一些国家出现,但为数很少。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统计,当时世界上仅瑞典有单行的《商业秘密法》,美国、加拿大等国有相当于“示范性”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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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至26日,由国家工商总局主办的“中欧商业秘密保护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中国和欧盟的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北京、上海等十余个省市工商局从事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实践的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图为会议现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