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薛钢 《财会学习》2006,(8):21-24
投资抵免所得税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工具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使用多年.根据财税字[2000]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函[2005]4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05]7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外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抵税制度.  相似文献   

2.
《理财》1994,(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  相似文献   

3.
国税函[2005]989号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条件界定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8号)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浙税复规转字〔2005〕第02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05,(12):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在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6.
问: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公布并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所涉及的有关会计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并施行后,有关会计方面涉及六个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细则》第十条关于《税法》第四条所  相似文献   

7.
《税收征纳》2005,(12):15-15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相似文献   

8.
根据1999年底国务院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以下简称"910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做了规定.  相似文献   

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  相似文献   

10.
国税函[2005]488号2005年5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  相似文献   

11.
《税收与社会》2000,(8):I006-I007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相似文献   

12.
《税收征纳》2007,(7):I0015-I0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限于现汇、进口设备、进口技术及工业产权,且在合资、合作时,只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等于或高于25%的,方可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无可置疑,  相似文献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  相似文献   

17.
黄凤羽 《福建税务》2001,(12):15-17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成功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别。但迄今为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与内资企业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相应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也有许多独特的筹划方法。  相似文献   

18.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  相似文献   

19.
《理财》1996,(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18日国税函[1996]11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050号)收悉。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  相似文献   

20.
汇算清缴的主体 汇算清缴的主体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