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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某住户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建筑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收件人员在核查其提供的材料时发现,土地使用证姓名为个人,建筑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名称为某已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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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登记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事法持有,妥善保管。但是,土地使用证遗失申报和补办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什么土地使用证会丢?据笔调查,土地使用证真正丢失的不多见。土地使用证“丢失”其土地使用主观原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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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您一定要瞧仔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范围”了,因为从7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重新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据记者了解,这是由于按照市建委的有关规定,7月1日后,市建委房管部门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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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在A市中心城区拥有一套房屋,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证。2008年,A市规划中心城区将进行旧城改造。2009年1月,李某所住地区被市房屋管理局拆迁,但李某因强烈不满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年5月,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该地块开发水上花园房地产项目,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到了2010年2月,B公司的水上花园房地产项目因欠缺相关材料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得知消息后,李某又迅速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B公司的水上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既已撤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应当被撤销,并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给自己颁发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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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读者来函询问:某甲购置了房产,已办妥房产证。在办土地使用证时,某甲依法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但权利人办在了某甲的私有公司名下。该私有公司某甲占95%股份,其妻占5%股份。现某甲要求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一致,对此应做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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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升.土地使用税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税金征管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从今年我们对某区土地使用税的审计调查看(共调查14户企业.将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与纳税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面积相核对)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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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997年购买了一套8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直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赵某要将此房产出售,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办手续时,赵某才发现自己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而且没有年限限制,而一般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类型是出让,有出让年限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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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估价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其原因:一是由于开发项目投资数额较大,要完成整个开发项目,开发商资金不足,需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解决;二是企业扩大投资经营规模,流动资金不足,造成技改项目或新的投资项目资金不足,需要通过贷款加以解决。按现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于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时,委托方提供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证等具有公信力的房屋合法凭证,而是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均有待估价人员深入的核实和准确的把握,因此,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有其复杂性。本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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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为某市能源企业。2012年因业务发展需要,A公司准备迁址到该市郊区。该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批准,并且A公司也取得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准予其占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15亩国有建设用地。B公司为该市一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2012年年底,A公司筹备上市,委托B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希望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计入资产总价值。因该块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B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不予确认。A公司不服,认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应成为影响土地资产价值判断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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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10月,A公司经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宗5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2012年7月,A公司打算将该宗土地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8月,A公司向B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抵押申请,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但并未提交地上物产权证明,也没有投资强度评估报告。B市国土资源局以A公司提交材料不全、涉嫌土地闲置未作处理为由,拒绝受理土地抵押申请。A公司不服,于是向B市所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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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权属制度与核算的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两种方法,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作为两种不同种类资产核算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两者核算的对象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属其核算对象;其次两者核算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因为不论是划拨土地或是出让土地,其所有权皆属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使用权。两者的区别,则可按以下原则厘清:一是企业占用的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划拨”,在单独估价入账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按照其估价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为取得划拨土地而支付的征地费用等计入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购置成本,不计入土地价值;划拨土地无使用年限限制,核算时不计提折旧;划拨土地如果需要转让财产权(使用权),应先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在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外,都不得转移过户。二是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即交纳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从其他土地占有者通过转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出让”;出让土地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时支付的全部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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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在对市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土地专项审计中发现,部分市县在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征用和出让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如征地拆迁中拖欠农民补偿费,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大量未批先用土地、招商引资中自行减免土地出让金,以及以地偿债、甚至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等。市县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人担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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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收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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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估价中,常常会遇到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需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解决。按现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于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时,委托方提供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证等具有公信力的房屋合法凭证,而是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均有待估价人员深入的核实和准确的把握。为此,笔者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就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