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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行业现行担保贷款的问题及成因
我国银行业担保贷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有:
1、保证人无法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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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对<担保法>权利质押担保的补充性规定.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新的担保方式,对贷款人(银行)和借款人(企业),都是亟待实践的新生事物.尤其是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显而易见,如何防范风险,保证贷款担保有效,保证债权安全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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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责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经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产生。 一、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明确了保证的方式。过去,我国法律对保证的方式没有区分。《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争议和法院判决的失误。而《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有明显区别。 《担保法》第17条中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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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贷款不能偿还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抵押贷款有相对完备的贷款手续和保全责任,使得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半以上是通过抵押方式.但据对某市金融机构和有关收费部门调查显示:基层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向有关部门交纳中间费用过高,加剧了办贷繁杂程度和借款人的经济负担,特别是评估时效过短,评估设计偏离贷款管理要求,参照性不强,进一步加剧了基层银行"贷款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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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既存在借款人以期房为抵押物而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有开发商提供的保证担保。当物保与人保同时并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在诉讼中争议很大。本文认为,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虽与大陆法上的物权抵押有所区别,但从法律性质、功能、特征等方面来看,差异不大,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应适用《担保法》;个人住房按揭中既存在物保也存在人保,在保证责任划分上,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回购条款”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又很难操作,作者建议采用“抵押物处分条款”代替“回购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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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既存在借款人以期房为抵押物而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有开发商提供的保证担保。当物保与人保同时并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在诉讼中争议很大。本文认为,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虽与大陆法上的物权抵押有所区别,但从法律性质、功能、特征等方面来看,差异不大,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应适用《担保法》;个人住房按揭中既存在物保也存在人保,在保证责任划分上,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回购条款”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又很难操作,作者建议采用“抵押物处分条款”代替“回购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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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有效,以前一直争议不断。而今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文)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对以上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结合诉讼时效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期能够对各行贷款催收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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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保证人是指向债权人即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一般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对外担保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对外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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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贷款是指由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前提下由银行发放的贷款。与抵押贷款这种“物的担保”相比,保证贷款是一种“人的担保”。由于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担保法》,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零散且较原则,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在保证贷款中容易发生种种纠纷,本文撷取若干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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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为购进原料于2000年2月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由B厂担保.2000年6月贷款到期后,因产品滞销A厂一时无力还贷,遂与银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约定A厂在2000年10月前还清贷款.11月10日,因多次催收无果,银行将A厂和B厂告上法庭,要求B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B厂辩称:银行和A厂未经担保人同意约定延期还款已形成了变更主合同的事实,依据<担保法>的规定,B厂已没有担保责任,不应代为还款.法院采纳了B厂的辩护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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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被兼并后保证责任的承担
债务人(被保证人)被兼并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是否导致保证人免责.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责任应当予以免除.其理由是,《担保法》第23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被兼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应当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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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到期贷款收不回来,加上历史形成的呆坏账,银行回收不良贷款的压力非常大.如何有效的将逾期贷款收回来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几年来,各类商业银行为此下了很大工夫,取得了一定成效.在银行清收呆坏账的过程中,运用公告催收的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受到了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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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落实.对于检查期内新增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问题,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落实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该下岗清收的下岗清收,该罚款的罚款,将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贷款增量考核体系,将贷款增量纳入信用社主任任职期间目标管理范畴,形成对发放优质贷款督促和激励机制,有效避免只重风险、不顾发展,只重责任、不顾效益的消极做法,保证贷款在合理的范围内健康增长,提高资金运用率,从根本上改善信贷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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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权是指借款人以特定的财产或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证银行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是银行对担保合同中担保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和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履行请求权。以《担保法》为核心 ,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规中对债权 (合同 )担保的立法规定 ,为银行贷款担保权的保护与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但立法设计的公正性尤其是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和立法设计的缺陷性 ,与银行对担保权实现的成本以及担保权实现的便利性的考虑 ,存在理念上的差距 ,致使银行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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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最高额担保贷款通行的做法是: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是按贷款本金发放的,因为担保的范围在合同的另一格式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笔者认为,现行银行使用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套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一方面设置了"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条款,另一方面又设置了"担保的范围"条款是错误的,实践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银行按贷款本金发放的操作方法也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