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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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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在形式上表现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上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这类行为有效。这样,表见代理既具有无效代理的形式特征,也具有代理的效力特征。相对人“有理由地相信”成为判断该行为效力的关键。本文拟就表见代理的概念、性质、内容着手,分析该项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通常又称作“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它不仅是我国代理制度中最重要的,而且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因此本文就委托代理在企业的运用作一阐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代理的适...  相似文献   

4.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表见代理包括三种形态,即授权表示所生之表见代理、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表见代理、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并就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市场经济社会,交易越频繁,代理制度就越发达。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商品交换和经济流转更加复杂,代理制度和代理人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比较成熟的英美代理法中,公司代理不同于自然人代理,公司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有其自己的特性。英美代理法的灵魂是代理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6.
涂咏松 《特区经济》2009,(4):242-244
借用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若合同相对人在缔约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其可选择适用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由合同专用章的出借人对其承担合同责任;或选择适用无权代理,由合同专用章的出借人和借用人对其连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若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借用公章的事实,则其行为属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应以隐藏的法律行为来约束合同双方,合同专用章的借用人和合同相对人受合同效力的拘束,出借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曲文哲 《黑河学刊》2009,(6):109-111
法律行为的解释旨在明晰和充实法律行为的内容,实现意思自治。对于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采用探究表意人的真实意思的解释规则;对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采用以表示主义为主并兼顾意思主义的解释方法;对于内容不完整的法律行为,采用补充解释的规则,即通过法律任意性规范和推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维持法律行为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8.
束孝宇 《特区经济》2014,(5):143-144
在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业务中,委托人和托收行签订有委托合同,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同时托收结算中委托人同意托收行确定代收行参与托收,代收行同意参与托收等,双方都就托收事宜分别做出了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都与委托人存在代理法律关系,如果由于托收行或代收行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以追究托收行或代收行的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9.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其实是以委托授权为基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授权所为的行为视为业主所为,由业主承担法律责任。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二者由这一特殊的委托关系相联系,共同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  相似文献   

10.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和理由,主观上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应赋予善意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同时对该权利进行次数和时间的限制,当相对人选择主张狭义无权代理时,禁止无权代理人以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之进行抗辩.  相似文献   

11.
汪传才 《特区经济》2005,(6):294-295
一、通知的法律性质通知尽管不是法律行为,但也系表示行为,是知之表示行为。这种行为并非旨在引起行为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而是通过“通知”这种表示行为,让相对人知道一种他所知道的情况或事实。通知可作出不同分类,按通知的性质,可分为观念通知和意思通知;按承担通知义务的  相似文献   

12.
江舸  张亚 《特区经济》2004,(10):172-172
<正> 一、律师职业责任与风险分析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具体执业的前提条件是律师与委托人巳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即律师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具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其职责:①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的责任。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  相似文献   

13.
关于我国商业代理及其模式的法律思考李兰,徐玉,石雁当前我国对商业代理制的研究刚刚起步,许多理论问题认识很不统一,本文拟就商业代理制的几个问题发表管见。一、商业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此所产生...  相似文献   

14.
王崴 《中国经贸》2009,(18):114-114
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具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在依法行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法律中,法定代表人通常被认为是法定的唯一能够代表公司对外行为的自然人,是公司的代表。但是该定义存在诸多缺陷,最主要是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导致法定代表人制度遭受了诸多批评。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权限应为经理权限加上对外签署文件权。除此之外的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时,应该具有特殊授权。  相似文献   

16.
李岩  刘昕 《理论观察》2009,(4):154-155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适用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创设的概念,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在德国民法制定时,大多数民法起草者认为,此项理论不宜全盘接受而制定成民法的一般责任要件。而是用法律明文规定为若干情形。主要为:(1)错误的撤消。(2)自始客观不能。(3)无权代理。具有这三条违约责任应负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契约有效时相对人可得利益之数额。而对于上述法定情形之外,于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是属侵权行为,还是属于一种法律行为上义务的违反,是一项解释的问题,应让判例学说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7.
考察对方是否具有签合同的资格。 如果他是以公司或单位的名义签合同,他必须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代为签订合同的书面委托授权书,这个委托授权书应该明确他的授权范围。如果他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以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显然.合同是无效的。此外,对一些国家有特殊要求的行业,还需要一些相应的权利,如从事进出口业务,需要有外留许可证,从事矿产开发,要有相应的采矿权,从事建筑施工的,要有建筑施工资格证书等。 另外,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签合同或…  相似文献   

18.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宜作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而不宜作为不成立之合同、无效的合同或只能单纯撤销的合同处理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的 ,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此种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但该赔偿责任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根据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或授权,以纳税人的名义,依照国索税法规定。代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有相关权利。并从事与纳税有关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税务代理制是以税务代理行为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的茼称。税务代理行为是一种特定的民事代理法律行为。属于中介服务范畴。  相似文献   

20.
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实体性条件,不仅应该从行政法律关系入手,而且还应该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即还应该考察作为非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凡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都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虽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他与被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申请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行政复议法》中所谓的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谓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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