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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背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联合社法人地位、指导服务机制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分析了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本次修改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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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新的农业企业组织制度的诞生,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为了满足读者的相关关注,本刊约请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专家对该法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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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度创新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以欧洲为代表的市场合作社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一代合作社是世界各国合作社的两种主要模式.与新一代合作社相比,市场合作社的经济效率相对较低,如管理人员缺乏激励、对管理者的监督成本过高、决策效率过低以及资本筹措能力不足等等.市场合作社的制度"缺陷"是以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为依据,与股份公司等营利企业比较而言.虽然这些"缺陷"的存在削弱了组织的营利能力--更高的经济效率,但是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合作社能够成为合作社--创造了社会公平.在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实践中,一些社员(尤其是大户社员)的行为,已经显示出他们在客观上存在对于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需求,所以,如果我们能在不断完善现有合作社制度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创新制度,就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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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这部重要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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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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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通过对合作社发展数据背后所隐含问题的解析,提出以下观点:对合作社的发展数据应有理性判断,不要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激励与监管并重的合作社发展政策才能取得政策的正效应;持有股份是合作社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也是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合作社的未来走向取决于政府导向和合作社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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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形势喜人,同时也问题不少,议论颇多。譬如说:出现一些合作社意蕴淡薄的合作社。甚至有人直接斥之为“假合作社”;一些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的利益联结机制扭曲,农民社员获利微薄;一些合作社的社员民主治理形同虚设。大户、企业或机构主导色彩浓厚;一些合作社净盈余分配中二次返利比例很小。法律要求的60%底限更是许多合作社没有做到的;等等。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呢?实际上,就事论事的讨论可能并不能使我们正确地研判这些问题,而将这些问题放到一个更为宽阔的视野中观照。我们或许能够看得更加明白、更加透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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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合作社生产经营方式日趋多样,服务小农户能力明显增强。但随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已逐步不能适应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笔者结合实务,借鉴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与完善,提出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修订的要求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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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费者:对绿色、安全农产品消费的需求和自身组织效益的考虑,合作社越来越重视自身声誉.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声誉究竟产生哪些特殊效应?合作社声誉效应的又有哪些影响因素?这些问题都需要理论上给予解释.本文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声誉效应的表现以及影响声誉效应的有利困素与不利因素,并提出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声誉效应的制度创新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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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有利于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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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根据该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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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其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产,是本社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等),是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更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合作社货币资金又是各项资产中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一种资产,容易招致贪污、挪用、侵吞等损害合作社及广大社员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7.96万户.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护货币资金安全、完整,对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