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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准不动产的交易愈加频繁,其物权变动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其方法与效力,协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对维护物权法内部法理的统一,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公示方法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冲突及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进行阐述,客观评价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的公示方法,并建议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完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期对这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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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数卖"纠纷明显增多,物权变动法律问题的研究是解决"一物数卖"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和不动产公示原则是影响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原则。为了对数个买受人利益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平衡,以《物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在中国基本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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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其取得方式也和其他物权变动一样,应受公示原则的支配,表明其权利发生变动的状态,如此才产生法律上发生完全的变动效果。公示原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公信以公示的告知和权利的推定力为其逻辑起点,以善意取得为其最终归宿。而“抵押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纯粹的价值权,是以权利客体不发生占有转移为特征,因此不可能采用占有方式,从而登记便成为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的唯一选择”。世界各国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般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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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完善设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目前,主要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欠缺物权法定,其效力欠缺物权法定,其变动缺乏物权公示法定,其法律规范具有债权法性质等问题,笔者认为,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济权物权制度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依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具有完全物权特质的新型用益物权,对此,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内容方面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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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物权变动合意达成但尚未履行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我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当然,能得到这一制度保障的债权必须是特定债权,即以不动产或特疏动产的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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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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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而物权行为又是物权变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物权行为以其所蕴含的深邃的法学思想和高超的法律技术,在理论上独树一帜;另一方面,它也以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提高、维护交易公正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应当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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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不动产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的保护不动产的交易,维护不动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不久的<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也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较之以往是一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很多缺陷,本文试以提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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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不动产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的保护不动产的交易,维护不动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不久的《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也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较之以往是一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很多缺陷,本文试以提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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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保障经济安全、促进交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之间的冲突及其保守与僵化的弊端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而逐渐显现。从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及局限性分析出发,阐述物权法定缓和说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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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交易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在于通过何种制度安排,平衡房屋所有权交易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确保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实现这一目标,目前大致存在以下三种方案:无因性理论、公示公信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章对这三种方案分别进行了优缺点分析,并指出,我们应以物权变动有因性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依据,以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取得方式来构建我国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安全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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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登记时抗主义试图结合公示的公信力,让物权变动昭告天下.其本质上是意思主义.这就使得对抗主义在努力兼得意思主义和公示实质主义两种模式之优点的同时,也带来了两种模式联体作用所产生的矛盾效果:有对抗力的物权与无对抗力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两个物权皆系依法取得,都是适格法权,理应受同等保护,然而基于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两个物权必然相克,损害物权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并实际上对恶意串通予以不当激励,形成尖锐的利益冲突.应当理顺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逻辑体系,统一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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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的基本形态是以不动产为基础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的综合,旅游资源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对包括旅游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物权属性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旅游资源稀缺性和公益性等特点,使物权法对此调整还显过于笼统和原则。我国物权法对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私权保护和使用权的规范仍不十分明确。以建立旅游资源特许物权制度为基础完善相关制度,是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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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对预告登记申请的条件由于规定得过于严苛和简单,不但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反而限制了该权利的行使。以强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和有条件地单独申请为原则,以存在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和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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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范围却存在争议。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法院判决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而在法院各类型判决中,只有形成判决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而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则不具有此效力。本文还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作了举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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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原则和制度,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由于经济环境、社会需求及经济体制的变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需求。本文仅就现行注销土地登记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几个不符合物权公示要求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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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买卖合同自合法的债权成就时成立,但不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通过登记公示的方法,才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般二分原则,使得不动产买卖中经常出现物权与债权的冲突,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物权效力一般优先于债权效力,然而随着自由贸易的高速发展,交易安全的保护越发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权衡,不能仅仅依靠权利属性予以草断,而因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案例,探讨在先订立买卖合同,后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情形下,如何实现不动产交易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