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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是在特定目的下进行的,以拍卖为目的的评估我们称之为拍卖评估,拍卖评估通常是法院通过拍卖行拍卖己查封的房地产前而进行的评估,本文主要探讨一下房地产估价中的拍卖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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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债务纠纷中,A公司被债权人B公司告上法院并败诉。判决后,债权人中请强制执行。在清点A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法院发现A公司不久前刚与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已经缴纳了40%的土地出让金,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了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登记。1个月后,A公司与国土部门约定的出让金全额缴纳期限到期。因A公司已无力缴纳,于是国土部门欲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B公司得知后,认为该宗土地已经被法院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国土部门无权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而是应该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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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协助执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所谓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所谓房地产协助执行,就是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查封,其实质就是对房地产的产权和他项权利转移进行限制。目前在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债权人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因而房地产协助执行首先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宗房地产必须产权明晰。如果房地产尚未确权或产权不清,即使查封了,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也无法协助执行,从而难以达到保全的目的。另外。查封始终解决不了债务纠纷问题,最后只能通过公开拍卖被查封的房地产来清偿债务,如若产权不清。权属不明,一则拍卖后的财产分割无法进行,二则会给房地产权属管理留下后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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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7年5月,A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不久该企业就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偿还债务,该宗地被法院查封拍卖,甲公司以1900万元竞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甲公司反悔,决定放弃该宗地。2013年10月,法院再次拍卖该宗地,乙公司以900万元竞得。法院按照事前的约定,要求甲公司补交两次拍卖价款差价1000万元。甲公司不服,认为A企业取得该宗地后6年没有开发,当地政府应当无偿收回该宗地,因此法院没有权利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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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就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欠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县法院应清偿其搬迁新址后因建法院审判庭所欠建筑工程公司50余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皆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因县法院无钱履行判决,市中院查封了县法院旧址办公楼,后又发出公告,将县法院旧址的两栋办公楼委托拍卖行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其所欠债务。但是,县法院旧址土地使用权当年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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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人民法院加大清偿债务的执行力度,此举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保证作用,本文不赘述。但法院追还债务,可能对一些职工的利益造成损害,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些企业因经营不善,银行贷款长期拖欠,为此,银行上诉法院。而企业确实无钱还债,法院只好查封、拍卖企业资产。因企业不是破产,拍卖所得未考虑支付职工工资问题,致使职工工资、放长假职工的生活费不能得到及时足额发放。有的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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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准备中权属核查问题房地产从立项、规划、设计、抵押、建设到确权、预售、销售、转让、过户等,环节众多,涉及部门多,相关关系人多,极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严格调查取证,进行权属关系的核实并处理纠纷是房地产拍卖首先应当注意的问题。除了遵循房地产拍卖中产权审查的一般内容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问题: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为此需要到法院进行核查。对于有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尚且方便,否则,需要作更加细致的核查工作。如果存在重复查封,各法院必须协调一致才可执行。通常对于抵押权人起诉和非抵押权人因为其它经济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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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注销查封登记类型中,嘱托法院是否是适格的主体,即嘱托法院是否有解封的权力是最关键也最疑难的审核要点。一般而言,解除查封法院和案号往往与查封法院和案号相对应,不会引发登记困惑。但是由于诉讼案件的交叉性、诉讼阶段的衔接性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使得嘱托注销查封登记文书内容要素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查封要素(法院、案号)并不一致。本文以优先债权法院,以及执行法院对保全法院的查封作出嘱托注销查封登记为实例,阐明在不动产注销查封登记中应如何判断嘱托主体的适格性问题,以期为登记人员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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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上海地产市场尚未风生水起时,一幅处于市中心的黄金地块在一起债务纠纷中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当法院公告发出后,沪上一家专门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有意出资购买这幅土地,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约定由医疗器械企业出资1200万元冲抵债务。这块土地就这样被这家医疗器械企业收入囊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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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协助查封、拍卖设定抵押权的房产
人民法院可以对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查封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抵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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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管局档案室一位同志询问:一外省市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复函,明确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已经查封的房地产,已经没有期限的限制。问:在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金绍达:200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6]76号文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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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六条强调,“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新规一出,一方面令银行叫苦不迭,紧急出招应对,另一方面需要买房的普通老百姓,以及有难言之隐的不还贷或还不起贷款的业主也对新的司法解释意见不一。那么法院的《规定》究竟是众望所归还是值得商榷,《规定》到底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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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9年8月,我借给钟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其生意周转,后钟某无力还款。2010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清该欠款。但在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内钟某仍未还款,今年5月,我申请法院对钟某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经委托拍卖了钟某的一处房产,拍卖款为人民币50万元。当我找到法院要求从中支付钟某欠我的10万元时,执行人员答复我“钟某一人多案共欠下债务200多万元,这笔拍卖款应由在案的债权人共同分配”。请问:一人多债,债权人按什么顺序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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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日,刘某购买某号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2003年11月28日,在王某与刘某的妻子施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刘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听证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刘某不服,于2004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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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8期报道的《法院隐瞒胜诉方解除查封房产》一文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据了解,广西区委政法委已将该案件列为督办案件,责成南宁市中院立即予以妥善解决。同时,南宁市雅典卫城的部分业主向记者反映他们购买到了法院查封房产的遭遇,得到消息后,记者随即再次前往南宁进行调查。[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