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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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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经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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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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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集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号)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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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0]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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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做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的协调发展,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二、稳步扩大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各地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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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2005〕5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集团: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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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5]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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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颁发的《关于试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意见》(沪劳联办[2005]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举办的首届劳动关系协调专业培训班,在上海市企业管理进修学院开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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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办公室、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快发展。2005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48%,已成为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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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号)精神,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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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0]5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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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0]3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根据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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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教委、统计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统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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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0]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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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业联合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不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劳动争议仍易发、多发。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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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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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14]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和《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14]106号),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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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2009]5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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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2009]57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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