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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19,(2)
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是我国一场以解决"审判流于形式"等问题为目标的重大司法改革运动。庭审形式化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主要阻碍,造成这一现象的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庭审内部层面,刑事诉讼的系统性制度缺陷构成"庭审实质化"的巨大阻碍,法官预判、线性诉讼结构和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等三个方面导致了"庭审形式化";而在庭审的外部层面,"侦查中心主义"下公检对法院施加压力并且其引导社会舆论等加剧了"形式化审判"。现行的改革意见对传统制度理念的重申有余、创建不足,特别是没有突破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制度困境,仅停留于具体制度细节的小修小补,难以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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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合办理民商案件的经验,归纳了民事案件庭审在庭审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规范庭审行为,端正审判作用,恰当运用审理技巧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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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为司法改革之灵魂,审判独立需要为司法设置"四堵墙":隔断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影响,隔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隔绝社会舆论,隔绝法官心中的"恶"。当然,这"四堵墙"彼此相依相辅而成整体,他们的建设也应该齐头并进而不可偏废,从而保障审判独立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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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庭审工作步入科技化,法庭相关工作的数据信息逐渐完善和精细,司法统计方法也开始有了更为深入的应用,如法治指数及指标体系的建立,法官审判工作量化考核制度等,导致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数据的重视程度日益增高,数据挖掘技术也有望被应用到庭审管理工作中,从而使庭审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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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4)
庭审中心主义是我国在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它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一种表述,也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会议指出审判案件应以庭审为中心,"要切实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的突破,庭审中心主义制度的确立也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已久的侦查中心主义模式的审判方式的终结。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的存在关系到追诉机关能否有效地追究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在庭审中心主义新的理念下我国侦查程序将会面临怎样的挑战和改革将是目前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也会是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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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官,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裁判权,法官作为法院的实体组成部分,行使着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职能,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官也成为了民事审判的主要参与人,其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如何发挥其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能动性,促进民事审判中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实现,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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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3):10-15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居于法院核心地位的审委会制度一直存在两个认识误区,它们都关系到我国司法独立性问题,必须予以澄清。其实,我国审委会制度的存在并没有影响到法官独立审判人格和法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审委会制度特别是审委会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与司法独立不存在必然冲突;而审委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则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和司法公正,其不应当在审委会制度中确立,其中可引入法官不当行为惩戒制度和法官全面评议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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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行政审判面临着许多的困境与难点,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法院审判职能的行使、法官的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制约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应当尽快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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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帙浩繁的法律法规和千头万绪的诉讼程序使得当事人在面对“官司”时往往无所适从,此时法官的诉讼指引作用就显得异常重要,释明制度符合作为民事审判改革指导思想的程序公正、司法透明、司法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并能抵消民事审判改革后因当事人法律知识和取证能力欠缺而给整个社会增加的诉讼成本,而我国释明制度还存在不少的缺陷,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该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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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强势主导了整个审前追诉程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时代背景下,审判力量作为中立的裁判一方不该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出现缺位.预审制度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通过审判来牵制侦诉机关滥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蕴含之一.预审制度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制度构建可以从适用范围、审查内容、运作模式、司法听证程序的引入等四个维度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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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保障了"管理型法官"运动的程序性改革.我国可以从以下部分得到启发:组织形式上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保证司法的独立;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法官考评应注重使法官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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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联系司法实际,阐述了实现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揭示了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关系。针对司法实践中影响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维护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的设想,意在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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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22)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顾名思义就是从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人群中挑选出法院拥有审判案件职能的法官。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是英美法系国家惯用的法官遴选制度,就我国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存在这一制度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从维护司法正的角度,规定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关于提倡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讲话,为法官与律师间的职业流动指明了方向。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这一制度将来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具有重大影响,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面临诸多的问题,下文将从在律师中遴选法官的优势,我国社会中对这一制度阻碍因素分析以及建立健全这一制度的建议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