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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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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晶晶 《金卡工程》2009,13(9):88-88
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从立法、司法、法律内乃至法律外几个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共奏"标本兼治"之效.  相似文献   

2.
李彬 《金卡工程》2009,13(6):144-144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商事仲裁日益成为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试图从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应然和实然角度出发,对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一些理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曹阳春 《金卡工程》2009,13(6):101-102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早在古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期在欧洲国家就已有采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商贸领域的适用日益普遍。我国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了涉外仲裁的实践,现行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入世后,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要面临着国外仲裁机构的竞争压力,而完善涉外仲裁的法律制度是增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竞争力,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仲裁法的完善有利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将从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司法审查来论述我国的涉外仲裁体制。  相似文献   

4.
卢希光 《金卡工程》2010,14(7):144-144
在国际仲裁领域,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能够在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避免不利影响、损失或损害方面发挥巨大功效;另一方面,财产保全措施是在终局裁决作出前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采取不当将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不公平。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由人民法院来颁布和实施的,仲裁机构仅负责转交,而仲裁庭更是与此环节无太大关系。因此,我国仲裁界对仲裁保全制度的研究甚少,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鉴于此,加强对国际仲裁临时保全制度和发展方向以及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的研究是迫切的而且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程永强 《金卡工程》2008,12(10):49-49
理论界针对"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承认与执行"这个问题向来就有很多的争议,尤其是Chromally公司案件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被埃及法院撤销后,又先后在美国和法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更是在仲裁界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文拟从理论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介绍目前主要的三种争论观点,并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6.
刘冠军 《金卡工程》2010,14(7):39-40
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国际仲裁裁决在乌干达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制度从判决的相互执行法和外国判决法入手,介绍外国裁决在乌干达的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和ICSID公约还没有并入到国内立法中,外国裁决依据这两个公约还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笔者认为,乌干达应尽快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外国裁决能够依据这两个公约,在乌干达得到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7.
吴文汀 《中国外资》2014,(4):170-171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是国籍国法院对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撤销权以及该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各国对仲裁裁决不同的国籍判断标准产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可以通过国际或国内立法来进行协调。《纽约公约》在尊重各个国家关于仲裁裁决国籍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地域标准"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积极冲突进行协调,通过"非内国裁决标准"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消极冲突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8.
仲裁作为一种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制度化形式,由于其本身所具有公正、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已经成为与诉讼并肩而立的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随着仲裁迅速发展,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就成为一种必然。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质上是处理仲裁与司法权的关系,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然性。公正合法的司法监督能够促使仲裁发挥更好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本文从仲裁的自主性和运行机制上分析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论述了国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规定及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仲裁是指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纠纷解决形式.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民商事仲裁也有了全新的发展——网上仲裁.在该仲裁程序中不同地区内的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联系在一起,而国际上对于其仲裁地的确定目前还未统一规定,给该仲裁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本文是对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进行探究,首先介绍了网上仲裁的发展现状与面临困境,并作了简要分析,之后说明了网上仲裁地确定模式,最后对于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提出了新设想并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10.
重新仲裁作为一种对仲裁裁决的补救措施,有着优越于撤销裁决的许多积极意义,我国立法也同样作出了吸收和采用,但仍然不能较全面地发挥其应有的特征。本丈从革新重新仲裁的基本理念着手,阐述了自己对构建重新仲裁制度的相关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张薇 《金卡工程》2008,12(12):35-35
仲裁的司法监督是实现仲裁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正是法院和仲裁的联系之所在.撤销仲裁裁决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之一,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与否、以何种方式存在、相关的法律该如何规定都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必须研究的内容.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概况,我国相关立法情况,对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吴文汀 《中国外资》2013,(24):22-22,24
我国采用“仲裁机构标准”作为确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这种标准表明我国在协调仲裁裁决国籍的冲突方面没有履行公约的国内法修正义务,而且不符合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这导致了理论的争议和实践的困境。在目前我国的仲裁理念和仲裁现实下,建议修改“仲裁机构标准”为“地域标准”作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王丽云 《金卡工程》2010,14(3):104-105
在合同制度中,《合同法》不仅仅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确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当事人没能严格得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合同只能是一纸空丈。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的过程,就好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严格依照原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还必须严格依据约定的仲裁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原先的仲裁协议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法律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就如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仲裁裁决之间架起的两座桥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王富新 《金卡工程》2008,12(11):44-44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国内和涉外案件不同处理.本文着重探讨"双轨制"下重新仲裁制度的现状及价值、启动事由、审理范围做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5.
周璟 《投资与合作》2014,(6):367-368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日渐频繁,争议增多,鉴于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另一国家申请执行时会遇到种种问题,与此同时,仲裁具有灵活性,自愿性,简便性且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强制力,因此,商事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法.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是一项当事人在认为裁决有误时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措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的研究,有利于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可以促进商事仲裁制度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仲裁是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解决的新兴机制,也代表着未来的发展趋势。2008年OECD对税收争议仲裁的启动条件、适用范围、成员组成、纳税人地位、费用承担、裁决形式、裁决效力及执行等作出了完整而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我国应当以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基本理念,以在协商程序中纳入仲裁程序作为基本策略,以双边税收协定和投资协定的完善作为突破口及具体路径,从而应对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仲裁的新近发展。  相似文献   

17.
就目前我国司法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而言,它对于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仲裁在解决民事争议过程中的作用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从一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立法上的不尽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仲裁工作的开展,妨碍了仲裁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仲裁审查制度现状的观察,分析归纳我国现行仲裁审查制度双轨制的缺陷,从而对我国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一较为深入的思考,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所谓仲裁是指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持续不断地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合作也不断深化,大量的民商事争议随之产生。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由于具有中立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而受到各国当事人的欢迎。国际商事仲裁能得到广泛适用,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法文件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关系。如何在协议中约定有效的、能充分体现当事人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成为中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孙秀娟 《中国外资》2014,(2):206-207
在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各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比较宽松。加之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优于国内仲裁的特性,当事人往往将一些本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事项,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以获得公平和独立的裁决,因此涉及到纯粹的国内争议能否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内争议,对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限制渐进性地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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