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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6,(8):60-63
上期刊登的《反倾销中的归零之辩》印度诉欧盟床单案,由此引发了贸易国对归零问题的深入研究,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通过对“倾销差额”与“可比”等概念深入分析又将归零问题的核心更加清晰地勾勒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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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6,(11):61-63
此前一篇文章我曾谈到,在WTO的DSB于2004年8月31日通过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之后,即正式宣布美国在归零问题上输掉了案件。2005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为执行DSB的决定又公布了新的最终裁决,并据此通知了DSB。然而美国在新的裁决中只是改变了其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即将W-to-W(加权平均正常值比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改为T-to-T(每笔交易的正常值比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简称交易比交易)的计算方法,在计算过程中仍然采用了归零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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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的印度诉欧共体床单案。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在本案中WTO争端解决局对《反倾销协议》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倾销幅度”、“倾销”等作了清晰的界定;对协议第1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做出了解释,笔者认为WTO争端解决局在个案报告中对协议文本做出的解释具有类似司法解释的效力,我们应加强对个案的研究,来应对我国加入WTO后面临反倾销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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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中的归零之辩——印度诉欧盟床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6,(7)
所谓“归零”是指进口调查部门在计算一项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时,将凡是不存在倾销,即当正常值等于或大于出口价格,或者说倾销幅度为负数时,倾销幅度均作为零来处理。但在具体案件的裁决中,归零原则往往会引发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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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6,(7):57-59
所谓“归零”是指进口调查部门在计算一项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时,将凡是不存在倾销,即当正常值等于或大于出口价格,或者说倾销幅度为负数时,倾销幅度均作为零来处理。但在具体案件的裁决中,归零原则往往会引发不同的理解。[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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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法常常是反倾销裁决胜败的关键,如果不使用妇零法,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案很多将反败为胜,2006年4月、2007年1月BSB分别发布了欧共体诉美国归零案及日本诉美国归零案的上诉报告,反倾销归零问题再度引起世界瞩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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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是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与欧共体反倾销基本法规均规定,倾销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的基础上,现实中,对于如何确定倾销幅度,不同反倾销使用国有不同做法,在这方面,欧共全在其反倾销立法及实践中也癖结出不少经验和做法,其中,有些做法曾经受到其他世贸组织员如日本和印度的质疑,并引发个别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并由其作出裁定的争执,1996年12月,就在其384/96 号法规生效后不久,欧共体不得不该法规进行修正,增加在公平比较中应该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的规定,2001年3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又在印度诉欧共体棉织床上用品(包括床单,被套及枕套)反倾销一案中作出裁定,要求欧共体对其在确定倾销幅度时采取的有悖[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下称《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有关规定的“零”做法进行修正,与减少需调整的因素一样,在某种情况下,通过采取“零”做法也可能影响公平比较,并最终影响到倾销幅度的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