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郑欣佳 《金卡工程》2010,14(9):217-218
《劳动合同法》使企业的用工成本愈加上升。作为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法之一,劳务派遣成了很多企业的选择。《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派遣企业资质参差不齐、用工单位逃避自身责任、被派遣人员福利无保障……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有了初步的规定,对各种问题有了一定的规范,但仍有不足。本文试图从劳务派遣的产生原因、现状、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各国的立法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浅显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文章通过分析中国《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针对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些现实情况,从立法的完善等方面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定提出一些解决或完善的建议,从而给劳务派遣中的双方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雒晗 《投资与合作》2011,(6):172-17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劳动派遣这一新型的用工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统一规定,以规范劳动派遣、保护派遣劳动者权利和维护劳动关系。本文欲通过在对相应文献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迷说明《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务派遣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4.
李晓旺 《金卡工程》2010,14(11):211-212
在我国,劳务派遣大量出现促成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定,但仍存在大量不合理和模糊地方。其中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劳务公司的准入门槛缺乏合理规定。同时劳务派遣在价值获取的逻辑过程中也存在不合理。本文力图用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解释相应问题。  相似文献   

5.
郝黎黎 《中国外资》2011,(8):208-208
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大背景下,劳动关系就显得比较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经营机制的转换,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过去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开始向多元化的模式转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空白,因此,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保证和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大背景下,劳动关系就显得比较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经营机制的转换,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过去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开始向多元化的模式转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空白,因此,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保证和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量的增加,目前的一些制度规划与管理办法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文做了适当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标准,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审批缺乏明细的规定和统一标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也很不完善。本文首先探讨了现代企业劳务派遣的内涵,具体论述了现代企业劳务派遣的发展困境,然后提出了现代企业劳务派遣的前景:建立同工同酬制度、建立派遣工维权通道、缓解劳务派遣冲突和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中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章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劳务派遣作出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也不够妥当,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然不足,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应运而生,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势头。我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出增加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面对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的诟病也愈加凸显。我国的劳务派遣走向何方将是有待我们研究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0.
赵宏岳 《金卡工程》2009,13(8):195-196
劳务派遣制度肇事于欧洲,在国外已经有了长时间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就业服务方式和企业用工制度.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毕竟该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实际运行还有很多问题,法律规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劳务派遣劳动者暴露出同工不同酬问题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首先界定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含义,简要分析有关法理的基础.其次,分析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所存在的问题.再次,通过借鉴国外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在立法方面、法律责任方面以及救济程序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制度.  相似文献   

12.
2008年,伴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神州大地上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地位。所谓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相似文献   

13.
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三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以期在切实优化企业人才管理程序的同时,降低企业建设和发展成本,减少劳务纠纷,进而为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鉴于此,本文主要立足当下《新劳动合同法》,对现阶段合同法实施以来存在的劳务派遣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为从根本上保障劳工的派遣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4.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等,所带来的问题比较突出。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作了修订,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怀希望,很多人认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遗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仍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5.
王少蕾 《中国外资》2013,(15):283-284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若要法律落到实处,仍任重而道远。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技能、社会认知度等原因,使他们的社会地位、自我定位有着许多消极的方面,尤其是思想、心理上。因此,笔者就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如何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文关怀进行分析,从而促使新法的各项规定能更好的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新兴的劳务派遣制用工形式在我国银行迅速发展。但这一制度因时间短,尚缺乏独立的立法和相配套的监管机制。政府应做好监管工作,完善立法,明确派遣机构、要派机构和派遣员工的权利义务,设立相关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监察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工会提供辅助,银行也要重视做好派遣员工的心理工作,为派遣员工营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大学生在选择劳务派遣的就业形式时,要学会自我保护,保证自己应有的权益能够实现。  相似文献   

17.
<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生效,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特殊用工方式专门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使众多的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得到了法律的指引。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紧张的问题,各基层行切实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劳务派遣制用工辅助基层央行履职的作用。但在引进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制度风险。笔者对云南辖区2家州(市)中支劳务派遣用工进  相似文献   

18.
董妤 《云南金融》2012,(4X):292-293
为了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市场出现了劳务派遣的新劳动资源配置现象,即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要派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被派遣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为要派单位提供一系列的劳务活动。本文将针对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构建劳务派遣雇主法律责任及风险进行研究,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雇主法律责任方面的缺失提出相关的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董妤 《时代金融》2012,(12):292-293
为了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市场出现了劳务派遣的新劳动资源配置现象,即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要派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被派遣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为要派单位提供一系列的劳务活动。本文将针对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构建劳务派遣雇主法律责任及风险进行研究,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雇主法律责任方面的缺失提出相关的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本文认为,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