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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我国《公司法》在第25条、第32条以及第33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中股东的身份要经过登记才能被法律认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使得隐名出资不应成为一种常态,隐名出资在内部与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相抵触,在外部与公司登记公示原则相冲突,并常与法律规避行为相联系,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同时,由于隐名出资是一种非适法状态,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对隐名出资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将隐名出资制度等同于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简单化倾向,忽视了其中可能蕴含的隐名出资人特有的权利体系和责任体系的复杂性。本文意在将隐名出资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浅显的梳理,以期探求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隐名出资语境下实现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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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1998,(9)
<正> 编辑同志:我厂准备用本厂所研究的一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与另外两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法》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条件、方法及比例没有具体规定,特来信咨询。某精密仪器设备厂:夏成厦厂长:《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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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以来,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中,出资各方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到位,部分不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拟对合资企业因出资引起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当前中外合资企业出资的几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它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立法上的这个区别,造成合资企业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时,不一定具有实际独立承担法人责任的自有资产.法律允许合资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分期认缴出资额.但为防止出现因合资企业法人“虚设”而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出资规定》)第4条、第5条作出了:“合资各方未能在6个月内缴足出资额的,视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一规定,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致使其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3种情况:一是合资各方在合同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均未出资,形成“空壳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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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景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4X):62-63
随着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先后修订,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5条和《合伙企业法》第2、3条进行法律解释,可得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允许了绝大部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到普通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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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许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会加剧股东出资瑕疵风险。为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同时健全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公司资本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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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在我们基层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中,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股权出资外,我们还了解到广大的投资主体有着强烈的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愿望。本文对采矿权、探矿权等新型出资的相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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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的《公司法》已正式实施,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由此对实收资本科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产生了影响。本文从法律内涵和会计理念角度,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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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实中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衍生型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由此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学者的强烈呼吁下,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简称《草案》)中专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公司出资是建立良好的公司信用的前提和基础,在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出资规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针对一人公司的自身的特殊性,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草案》,就一人公司的出资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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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某工商局查证以上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