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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克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9):104-105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本文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分析,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以求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探寻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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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大陆与香港、台湾、澳门在对不动产的界定、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完善大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借鉴港澳台地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预登记、登记的救济和赔偿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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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统一、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在行政法层面对登记进行规制尚存欠缺。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以及我国与外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操作情况进行梳理,以期能对这些问题的脉络进行一定的把握并探寻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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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昊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2(3):98-99
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将来得以实现为目的.2014年5月7日,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成立,其承担了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但原定于2014年6月底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却未能如约出台.由此,再次将加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呼声推向了顶峰.预告登记制度是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如何构建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对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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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使银行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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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得兵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95-99
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审查权限或"审查能力"的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采取的措施是,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证机构依其性质,较适合承担登记实质审查的工作,而登记机关只需担负形式审查任务。公证机构和登记机关协调运行,共同保证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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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受让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当前一个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亦可保障预售商品房购买人(预购人)于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笔者在对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及其三者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预告登记并不适用于预购人之请求权的保障,其理由为:一、在预售商品房中,缺失预告登记所必须的不动产登记簿;二、在预售商品房中,预购人之请求权不能成为预告登记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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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其主要作用就是对不动产交易的过程进行监控,明确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及责任,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行业朝着稳定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已经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提高对这一方面的重视性,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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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基础,在登记过程中,登记官的素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贯彻执行好坏与否的关键。我国的登记从业人员没有完全法律职业化。登记官员缺乏足够的法律学识,导致登记正确率不能提升,妨碍登记效率的增长,这些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活跃,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之后,从源到流进行整合,有力地促进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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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由于人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事项与现实中物权的状况出现不~致的情形,常见有登记有误和登记遗漏.<物权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过错赔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和登记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但该条文过于抽象,实践上难以操作,所以笔者从法律上、实践上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有关内容进行探讨,分析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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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既是物权法中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在实施<物权法>过程中需要明晰和确认的问题,学界对此颇有争议.时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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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处于控制地位,首要职责是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采用何种登记审查标准,对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都有重要的影响,理论上的认识不一,实践中的作法也各异,不仅对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而且也将极大地损害登记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明确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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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订立的协议书中通常包括财产处分条款。条款约定将不动产财产给一方或子女的,其"赠与"性质虽可以得到肯定,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文章从物权变动与物权效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变更的必要性,以及离婚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或利他合同的探讨,得出协议约定不动产变动而未进行变更登记则原则上物权未发生变动,同时"不动产赠与"条款不可任意撤销的结论。面对争议问题,可适用婚姻法、物权法以及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适用合同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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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2(1):104-10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商品房一物二卖的有效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加强了对不动产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弥补了原来民法制度之不足,但对权利顺位保全的效力及增强效力没有涉及,对权利保全效力的规定也不太全面,在将来依据《物权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立法时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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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陈朝阳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2)
物权法规则存在着固有的空缺结构.依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的变更、取得均须登记始生效力.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采取形式审查,一般不涉及实质审查,这就可能造成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不相符,以致实际物权和名义物权的对立.鉴于此,应设立一种制度:物权虽经登记,但经真正权利人证明登记的名义物权不具有正当性,则其应获得实际物权,名义物权人和实际物权人理应重归统一.应允许司法者运用合理司法裁量权以使实际物权人获得司法审查的最终救济路径,从而填补物权法规则的漏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