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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08年11~12月间,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巴西买方B公司出运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脚踏车零配件),约定支付方式为D/A150天。货物装船出运后,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由托收行办理托收手续。货物到港后,买方承兑并提取货物, 相似文献
2.
浙江省温州市有一家专门生产LED灯具的企业(这里称之为A公司),其从事外贸业务已有多年,产品在欧洲市场很受欢迎。2005年6月通过一个偶然机会认识了美国一家名为希斯洛普的贸易公司(这里称之为B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邮件联系后,两者就B公司急需的A公司生产的新款LED护栏灯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A出口其在福建分厂生产的护栏灯(Wall Light)共计8万美元左右,FOB上海,30%贷款通过T/T预付,发货后B公司将电汇其余70%贷款。产品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另外规定了罚款条款,即A公司每延迟交货一天,B公司扣除总贷款的5%作为罚金。 相似文献
3.
案情2000年2月,上海 A 公司与美国 B公司签订购买2000吨俄罗斯产苯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上海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购买俄罗斯产苯酐2000吨,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上海 A 公司按买卖合同约定依时申请上海 C 银行开出以美国 B 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货物品名、货物总重量(净重和毛重)、货物包装用50公斤袋装、40尺集装箱装运,但没有列明货物袋装总件数以及是否每袋重量必须为50公斤包装(注: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英国 B 公司收到该信用证后,经审核接受了该信用证,并按合同约定备货装运。按合同约定装运货物后。美国 B 公司即按信用证条款要求制作议付单证,并将全套议付单证交议付行美国 D 银 相似文献
4.
案情回放案例1:韩同A公司欲从中国B大型装各制造公司进口一批挖掘机,为此韩国A公司向当地C银行申请开立了18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中国的D银行为议付行。后B公司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中包括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而该报告要求由韩国A公司在中国的分理处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相似文献
5.
2005年12月6日,青岛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买卖棉花合同书,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美国原棉2000吨。2005年12月11日,A公司与山东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代理开立信用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公司为A公司进口棉花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远期180天信用证3783127.92美元。 相似文献
6.
2008年4月,上海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洽谈一笔70万美元的出口散货。双方基本达成协议后,B公司提出,为减少银行费用,要求在收到A公司正本提单传真件5日内,电汇30%赁款,其余70%货款以信用证结算。双方合同中约定,只有在T/T支付30%贷款后,B公司才能获得信用证下的提单等凭证; 相似文献
7.
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8.
A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与上海B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事务所)签订《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B事务所将协助A银行对借款企业的资金安全进行跟踪监控。合作协议签订后,A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求借款企业与其指定的B事务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B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对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还款资金管理以及抵押物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监控,并向A银行提交监管报告。 相似文献
9.
2006年7月,四川A公司与也门B公司签订总价为212250美元的户外架设用电话线出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此后,经B公司申请,东方汇理银行萨那分行(简称萨那分行)于2007年3月26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总金额为212250美元,指定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为议付行; 相似文献
10.
案例
2009年3月3日,中国A公司(采购方)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花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进口花生1万吨,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香港B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供货方)签订花生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美国直接运到中国宁波,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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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1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买家B公司以0A30天的支付方式出口价值11万美元的货物。应付款日截止后,买家以现金流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贷款。考虑到B公司良好的历史交易记录,A公司同意B公司延期付款要求。付款展延期届满后,B公司却提出A公司生产的贷物存在质量问题而被下家扣款,并致函A公司称欲出售,公司而无法安排付款。A公司虽多次催讨,B公司均不予答复,继续拖欠贷款。万般无奈之下,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相似文献
12.
案例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2006年6月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服装。关于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原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原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照合同的规定开始向B公司提供服装。B公司开始尚能按合同规定向A公司 相似文献
13.
案例一:
A公司向巴西买方B公司出运6票货物,发票金额99.6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180天。B公司承兑后拖欠贷款,由于A公司在中国信保投保信用保险,中国信保根据保单约定进行了赔付。在后期追偿过程中,追偿业务人员发现本案项下有债务人承兑的汇票,因此指示当地律师要求债务人全额还款,如果债务人不还款,我方将对B公司采取快速法律程序。经过多轮谈判, 相似文献
14.
议付行:A银行;开证行:B银行;出口商:C公司;进口商:D公司。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的孟加拉国B银行开来的申请人为D公司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简洁,索汇路线清晰,价格条款及所需单据等要素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2012年4月20日,C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将全套单据提交A银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即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径寄开证行索汇。2012年5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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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仲裁员:
我是一个中国公民,我与美国A公司于今年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约定由我代理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他们的产品。我按协议约定支付了保证金,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为该公司销售了一定数量的产品。但该公司至今未支付相应代理费用,而且还通知我终止合作关系。我欲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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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背景:托收结算
代收行:I银行
付款人:A公司
托收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托收类型:远期付款
B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到N银行办理托收项下交单业务,结算方式为D/P USANCE 21 DATES AFTER ARRIVAL OF GOODS(B/L DATE:2010年5月20日)。(此种结算方式下,银行正确的处理方式应为:进口方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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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5月,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一种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使B公司可以利用该种技术生产一种特定的油漆。B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300万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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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公司为一家国有企业,2002年5月与李某.杜某签订关于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意向书》。根据意向书的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拟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50万元(其中土地和设备为280万元,现金70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