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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国民法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以来,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更加被看作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间并不存在制度上的联系,通过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识物权的含义与性质,结合时效的构成要件,分析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作理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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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国民法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以来,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更加被看作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间并不存在制度上的联系.通过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识物权的含义与性质,结合时效的构成要件,分析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作理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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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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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对于维护稳定的私法秩序、保护纳税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一般包括税收债权的核定时效与执行时效。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并非由税收债权成立之日起算,而是因核定时效期间与执行时效期间而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构成税收犯罪,则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等同于相关罪名的刑事追诉时效。我国《税收征管法》之修改,宜明确区分税收债权的核定期间与执行期间,并分别规定其起算时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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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金融》2008,(1):75
1.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其进行了解读,称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一是对调解予以强化。二是延长了时效。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三是仲裁的期限缩短。四是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五是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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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前苏联的立法体制影响,我国一直没有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本文通过对否定说之否定,指出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公信制度等其它制度代替,进而得出我国应该设立取得实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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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群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13(1):58-67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手护手”原则,它是从维护动产占有公信力这一立场出发,规定动产真实权利人对动产转让的善意受让人不得请求返回,只能对过错人请求赔偿。该原则客观上保护了交易安全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英国普通法所吸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欧发达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步对原封建法制下的动产善意取得原则进行完善,又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形成了今天各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1.受让人须非继受取得票据;2.受让是依票据法规定方式进行;3.受让人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我国1995年的票据立法之所以全面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制定了无因票据、票据行为独立、限制票据人的抗辩等相配套的特别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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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于2008年9月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全面梳理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时效进行了较为系统地修正和完善.本文试就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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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于2008年9月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全面梳理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时效进行了较为系统地修正、整合和完善。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意义和内容,有助于当事人正确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试就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及意义、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五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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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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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于2008年9月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全面梳理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时效进行了较为系统地修正、整合和完善.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意义和内容,有助于当事人正确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文试就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及意义、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五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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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第三人过错同表意人过错一样,会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意思表示真实原则,但对第三人过错制度却未加规定。文章通过第三人过错的概念入手,考察世界各国对第三人过错的立法现状,最终提出我国设立第三人过错制度的重要性,并就我国设立第三人过错制度提出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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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但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法律效果上相同,其仅是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却在逻辑功能、构成要件上都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存在着共通之处。罗马法取得时效发挥着类似于善意取得的作用,两者名异而神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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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宁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3):144-146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如:时效期间过短、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分等。这些问题不解决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应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予以解决,从而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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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权利的维护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即便劳动者的主张在实体上是正当的,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即丧失胜诉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否构成中断将直接导致时效之有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