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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李树远 《金卡工程》2009,13(10):83-83
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对公共安全极具危险性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借助一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理论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刘润英 《投资与合作》2011,(11):235-236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驾是否单独定罪的争论已无悬惫.而关于“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醉驾”量刑的争论远未止息,本文局限于篇幅所限,基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的普遍性,仅就此类型犯罪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解希红 《金卡工程》2010,14(7):36-37
酒后驾车给公共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近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关于酒后驾车犯罪的定罪问题存在普遍争议,有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为了更有力的打击酒后驾车行为,有必要加大对一般饮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醉酒驾驶罪",以明确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4.
刘森 《北方金融》2022,(1):47-51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5.
骆琦 《金卡工程》2008,12(10):13-14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内幕交易行为屡见不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争议,有待立法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三个问题: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应纳入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内幕交易罪的抗辩事由;罚金的处罚依据.分别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解决措施.最后通过总结,做出了立法完善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对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给予从宽处罚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同时该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以刑诉法十五条为视角,对立功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目前对"罪数形态"相关理论概念存在着误解.在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上,"牵连犯"理论较之"吸收犯"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其能够确立上游犯罪本犯自行洗钱行为的独立性,能够扩大<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对洗钱罪单独定罪.在处罚原则上用"数罪并罚原则"取代"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满足于中国反洗钱法律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谭文军 《金卡工程》2010,14(8):239-240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犯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写进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这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以来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不仅解决了传销行为的定罪问题,而且明确了该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而解决了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很多问题。  相似文献   

9.
王坤  刘茜 《金卡工程》2010,14(6):158-159
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97刑法新增罪名,是指违反;肖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方面,以及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待深入研究。该罪名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定缺陷,造成适用困难,本文拟对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使本罪规定更加适应打击火灾事故领域责任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酒驾行为,除了要以刑罚处罚外,还不能忽视行政处罚的作用,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似文献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犯罪,实践中该罪的司法适用已成为今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选取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从四要件角度分析该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而不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以该罪的性质和法益为基础对非传统虚开行为进行辨析:无货环开、对开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有罪或无罪,而应根据开具税额的不同加以认定;有货代开行为不仅不构成该罪,也不构成行政违法;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若构成相应行政违法或刑事不法的按相应法规处理即可;变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构成逃税罪。至于该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关系,其与逃税罪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手段不同,在虚开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时,二者可构成牵连犯;其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关联关系时可以构成吸收犯。  相似文献   

13.
本文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为背景,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设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危险驾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就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定罪、量刑和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主要表现为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危险犯以危险状态出现与否作为既遂状态的标准,其也存在既遂、未遂两种停止形态。同时,危险犯还可转向实害犯,并成立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的公布施行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得以设立,揭开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篇章.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在本罪的犯罪对象方面,应采用识别型和概括列举型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并确保不同法律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一致;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应作扩张性解释,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本罪的前置性规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扩充本罪的行为方式,将“情节严重”具体化,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避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  相似文献   

16.
曹延生  杨军 《海南金融》2008,67(3):66-69
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的问题,关系到这两种内幕信息犯罪主体身份特征的解释,也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该类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但通过参照国外相关理论和考察我国立法精神,发现通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7.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间接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条文虽然对什么是“拐卖”行为予以详细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本罪仍有很多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论者将从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发,探究包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等八个典型问题,重点剖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相近罪名或相似行为的区别,以统一和完善司法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串通招投标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共同犯罪问题串通投标罪是共同犯罪,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是否能成为此罪的共犯,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成为此罪的共犯,理由是从刑法理论来看,一般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更易利用招投标工作中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共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便于追究勾结身份犯犯罪的非身份犯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1)从刑法理论来看,非…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大修改。基于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及其刑法解释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在内幕交易罪的修改过程中与最后条文颁布后,证券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对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刑法解释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罪相关疑难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细致解释,为适用全新的刑法规范合法打击证券金融犯罪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一、共同犯罪问题 串通投标罪是共同犯罪,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是否能成为此罪的共犯,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成为此罪的共犯,理由是从刑法理论来看,一般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更易利用招投标工作中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共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便于追究勾结身份犯犯罪的非身份犯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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