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数据是平台创新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优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一系列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借助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利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数据封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和管理权滥用等数据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创新。数据的特殊性导致传统模式下规制垄断行为路径的适用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等问题,本文基于“互联互通”视角,立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优势和潜在隐患,讨论“互联互通”对数据垄断行为的治理效用。  相似文献   

2.
张文卓 《江苏商论》2022,(10):29-31+4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限定交易”进行行政处罚事件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在关联市场中的优势、本身的技术财力、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细分隐蔽不公平价格、掠夺市场、数据封锁、限定交易、数据捆绑搭售、基于算法的差别定价等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需考虑对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所在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在正当理由认定时,效率、公平和客观必要性需要纳入考虑。基于这些认定标准,文章根据现行反垄断领域立法,对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立法、企业和消费者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3.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滥用行为是各法域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尽管理论和实务界习惯于聚焦特定行为,构建相应的类型化规则,但这并不排斥提炼排他性滥用行为的一般性规范定义和检验标准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以“牺牲利润“”无经济意义“”同等效率竞争者“”消费者损害”为定义重心并构建相应的检验标准,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排他性滥用行为的特质,但各自存在局限。排他性滥用行为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取旨在限制具备一定可识别效率的竞争对手的商业机会,或者打压其竞争性反应,进而损害竞争过程,以此有利可图地维持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却未带来相应的补偿性利益特别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规范定义蕴含了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普适性检验标准及两大方面的证明事项,具有广泛的实践运用价值。  相似文献   

4.
唐洁 《商展经济》2024,(2):94-97
许多大型平台为了维护优势竞争地位,排除或限制潜在竞争者,在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竞争时,依托算法、数据和平台规则,通常给予自身更优惠的待遇和更便利的条件。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可能引发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扼制其他经营者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竞争隐忧,滥用行为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性质的界定在理论界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符合理论与实践逻辑。规制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借鉴域外“守门人”制度,构建《数字经济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5.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针对平台“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处于“看似统一,实则分散”的状态,这一方面来源于平台商户诉讼困难,另一方面来源于我国法律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针对性不强。美欧始终坚持从平台垄断实质性特点出发,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纵向垄断协议制度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应借鉴上述理念,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坚持经济效率为导向,兼顾公平,对相关条文进行总体的改进,制定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法律以及配套法律实施的指南,优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分析框架;探索新的制度建设,对平台“二选一”行为实施长效监管,以提升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则实效,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外卖行业高速发展,一系列监管难题也随之涌现,包括平台“二选一”、高额佣金和数据垄断等问题。关于外卖市场中垄断行为的争议,从经济角度对其产生背景、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影响展开了定性分析,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庞大的用户基数为平台实施垄断行为奠定了背景基础;外卖平台垄断行为限制自由竞争、剥夺商户和消费者剩余、损害用户权益、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相关部门应鼓励平台良性竞争,优化平台收费机制,完善算法使用规则,为外卖市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8.
从2011年开始,我们荆州市工商局与新闻单位合作,以电视媒体为平台,全力打造“维权三剑客”栏目,把“维权三剑客”作为工商部门宣传消费维权知识的主阵地、联系消费维权力量的大纽带、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新平台。每期消费维权节目通过一名工商“剑客”、一名媒体“剑客”、一名社会“剑客”三方参加,共同参与消费维权纠纷的调解和节目录制,实现了工商机关履职尽责、舆论媒体有效监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消费维权新格局。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局与荆州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维权三剑客”节目174期,总时长达1654分钟。“维权三剑客”已成为荆州市收视率最高,家喻户晓的精品节目。  相似文献   

9.
“十项措施”具体是:一是积极改善农资市场秩序。规范农资商品经营主体,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二是大力优化农村商品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虚假宣传以及公用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强制交易等各类损害农民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三是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将消费维权的力量向农村消费者倾斜。扩大“12315”网络,鼓励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四是支持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经…  相似文献   

10.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1.
和谐社会语境下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反垄断法》规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制措施,导致其效力有限。现实中,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损害社会的和谐,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经济法规定对其垄断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  相似文献   

12.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13.
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的新概念、新特征,使得我国法律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违法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适应的现象。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且存有滥用行为?需要改进认定方法,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实践增加一些新的衡量指标及优化建议,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如此不仅可规制、约束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同时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频发,频繁进入公众视野。作为一种不正当商业手段,“二选一”的行为对平台内商家、竞争对手包括消费者等合法利益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规制“二选一”行为的适用空间。具体而言,违法性严重的“二选一”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违法性较轻的“二选一”行为电子商务法应当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  相似文献   

15.
算法技术的出现与进步衍生出了大数据“杀熟”行为,“杀熟”行为会对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基于新《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力约束,本文在对比各部门法规制该行为的利弊后,提出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类行为。根据分析现行反垄断相关法律在规制该行为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多元共治的解决办法,为完善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提出优化路径,实现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滥用数据和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治理。  相似文献   

16.
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随着目前社会中商标侵权事件的逐渐增多,有越来越多的厂家和消费者受到了商标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许多不法商家利用仿制商标等行为来混淆消费者,损害商标持有厂商的利益,谋取不法利益。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要严格治理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厂商和消费者利益。惩处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就要弄清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惩处。本文就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方法进行了研究说明,帮助更多的商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相似文献   

18.
北京市工商局建设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专题 今年2月,北京市工商局推进“12315消费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建设被列入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绿色通道是指在工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具有较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主动与消费者和解消费争议的工作机制。经过10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区两级绿色通道企业已达2479个,所属行业覆盖了与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市场、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绿色通道的机制建设在多元的纠纷调解机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专业化、技术化的特性,面对由金融精英组成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消费者相对而言不一定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显而易见。农村金融消费者由于文化素质低,金融知识缺乏,加之弱势群体的心里劣势,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影响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农村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状况,需要从增强农村金融供给、提高消费者文化素质和维权意识,加强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等多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0.
刘佳 《中国物价》2014,(6):11-13
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二者均排除、限制或削弱了商品间的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严格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有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考虑到反价格垄断的现实困境,仍需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反价格垄断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