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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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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动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2月24日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限制范围,强制性标准“编制说明”包括内容,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审批程序。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按上述限制范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强制性标准项目计划后,起草单位应按《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起草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委印发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规定动态从2002年3月份起,新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开始实施。届时,汽车将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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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进一步推进强制性标准的规范化运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并于 2 0 0 0年 2月 2 2日公布、施行。为使广大读者了解这一规章 ,现刊录如下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 ,制定本规定。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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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 ,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第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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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根据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存在不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内容(即有推荐性条文)时,为条文强制形式。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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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标函(2000)31号文规定从2000年6月1号起 ,所有报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都必须执行《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质技监局标发 (2000)36号文规定了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具体内容 ,包括适用范围、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标准内容的范围、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等。1制定“规定”的背景(1)单一的全文强制形式已不适应标准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前强制性标准都是全文强制 ,即只要有一条内容为强制性 ,标准的全部内容也就为强制性 ,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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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是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了的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均不准确,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可见, “强制性标准”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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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是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了的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均不准确,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 《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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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技术法规”和“标准”两个术语的使用将遵照(WTO/TBT协定》中的含义。我国原有《标准化法》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与《WTO/TBT协定》中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定义不一致。《WTO/TBT协定》中标准定义为自愿执行的文件,技术法规定义为强制性文件。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关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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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巾的长短厚薄、酱油中各种成份的多少,这些原本可以提高某种产品的丰富性,以满足百姓不同需要的、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没有直接关系的指标,却同它们的卫生指标一起,受到了国家强制性指标准的限制。这一不合理现象,将随着日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而逐步得到纠正。这表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管理方式将有新的变革。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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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12月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即关于“3C认证”的规定);2002年4月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这是我国目前现行的两项基本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与此相关,作为两项强制性市场准入的操作基础,国家在2002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领会强制性市场准入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及实施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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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标准实施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标准化法》把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对企业来说,被采纳执行的推荐性标准也视为强制性标准,因此,凡企业内部执行的标准都在实施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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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6,(6):I0016-I0016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白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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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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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2002,(4):17-19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第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 有关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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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由于目前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表现形式等完全按照现行的制修订标准有关规定执行,造成了一些强制性标准内容不合理,影响了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不利于国家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有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因此,对强制性标准实行改革,实行条文强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强制性标准的可操作性,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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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1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处罚》一案,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罚,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其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规定处罚。另一种意见是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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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国标、行标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没有国标、行标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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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最近决定,对现有强制性标准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和探讨强制性国家标准改革问题,现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状况调查问卷》刊出,请各有关单位将问卷认真填写后寄回标准化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探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改革,国家局标准化司进行了这次问卷调查。请尽量填写全部问题,如认为某些问题确实不好回答,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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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上述规定清楚地界定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即--必须执行。否则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我们进行的产品检验,是依法办事,有了这个认识的基础,我们才好讨论下面的问题。正确理解市场需求与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有人这样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决定一切,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就应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产品标准是生产产品的依据,因此也要符合市场规律,应随市场需要而变动,包括强制性标准。实际上这是对强制性标准认识和理解上的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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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 [2 0 0 0 ] 2 44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结合地方标准实施情况 ,我局组织了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二年多的调查、清理 ,到 2 0 0 0年 7月底 ,对上海市地方标准第一阶段的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 166项 ,其中强制性标准 96项 ,推荐性标准 70项 )和《上海市已废止地方标准目录》( 139项 )予以公布。下一阶段我局将根据WTO/TBT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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