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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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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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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客运索道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包括总体工艺和主要设备设计文件的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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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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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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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总第32期)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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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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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构、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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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5,(5):43-4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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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分八章六十五条,包括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等,其施行之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现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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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加强自治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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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5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记及有效日期标志,而且该公司提供不出检验合格证。经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履行法定程序后,认为:该公司使用无任何标记的液化气钢瓶的行为,已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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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质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是非常重要的,要实现安全生产,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作业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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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4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任,由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惩戒或者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四大类。行政处罚,主要通过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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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2月29日公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公布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公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有关起重机械的内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仍然有效。为使读者详细了解新的规定。现将规定主要内容及相关专家对规定的解读刊登如下。期待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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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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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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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 ,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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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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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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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锗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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