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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置拍卖纠纷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确定了狭义的拍卖纠纷即“拍卖合同纠纷”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案由之一,所谓拍卖合同纠纷是指拍卖企业(拍卖人)在拍卖经营活动中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纷争。在拍卖实践中,妥善处置拍卖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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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原告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乙方)与委托人某公司(甲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一份,约定第1条拍卖标的:(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拟售商铺的房号(详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件文件等材料,甲方对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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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0日、10月18日,某汽车集团公司和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存放于山东日照岚山港的菲律宾产镍矿砂51682.2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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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信用合作社清算组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住宅房屋一套.委托人与拍卖人在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中注明了该标的的拍卖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准。然而,在有关该标的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中,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两个鉴定价格,一是鉴定总价值为8258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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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法律条文,”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笫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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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是拍卖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它具有民法中典型的行纪法律关系的性质,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品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上的交易并收取报酬。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必须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由此来确认和具体规定的。二是拍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拍卖活动是拍卖人与众多竞买人之间公开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活动。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买受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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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专家系统从拍卖实践中来自有专家系统是伴随拍卖行的成立和发展而独自培养出来的专家系统。拍卖行的老总、拍卖师以及鉴定专家都属于该系统的主要成员,他们与系统外的拍品、拍卖委托方、买受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专家个人与拍卖行关系密切,个人利益和名誉与拍卖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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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持续了2年的拍卖纠纷案,如今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买受人李先生由于拒付成交价款,被法院终审判决给付拍卖公司拍卖价款并支付违约金。由于买受人李先生未按判决履行其应付的拍卖价款及违约金,拍卖行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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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面临新形势
最高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十三五规划中一条说道,对拍卖深化体制改革,加大司法拍卖改革力度,重点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15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规定首先要网络拍卖,然后就是委托拍卖,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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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拍卖人与买受人的约定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拍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越高越好?本期拍中有法将与您一起探讨这些在拍卖实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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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09年1月.嘉诚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某县黄河路36号某科技公司的房地产及实验设备、配套系统和办公设施一并拍卖.嘉诚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则》中特别规定,拍卖机构在拍卖前对拍卖房产标的物存在的瑕疵.缺陷等情况作了说明,竞买人应认真查看拍卖房产标的物等拍品状况,以现场为准,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房产内部结构、状况按现状,委托人与拍卖机构不承担售后服务与维修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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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一个拍卖公司的运作能力,往往是在拍卖会上见分晓。既要得到良好的成交成果,更重要的是做好售后服务。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的最大特点是以客户为导向。一是从根本上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其有担待;二是重视解决好怎样为买受人提供更好服务的问题,而不只为买受人提供一个拍卖信息,更重要的是告诉买受人一个思路,买下拍卖标的后应怎样经营,做何种业态为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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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如何建立,不是说想建立就建立,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文物艺术品拍卖更需要拍卖各方当事人高度诚信,那么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诚信是拍卖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石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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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2020,(5):40-41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被告某银行支行为处置部分报废固定资产,与被告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告某银行支行委托宣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某银行支行洪林桥营业所整体房产的价值进行认证。2006年12月27日,被告某拍卖公司按照拍卖监督管理规定,到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办理2007年1月6日上午10时举行的拍卖原宣州农行洪林桥营业所整体资产拍卖会的备案手续。该局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备案材料中缺少土地管理部门准予拍卖转让的相关材料,对该次拍卖会未准予备案登记。2006年12月30日,被告某拍卖公司在《宣城日报》"皖南晨刊"上刊登《拍卖公告》,2007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某拍卖公司开户行农行宣城市敬亭支行缴纳拍卖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并填报了《某拍卖公司竞买(投)登记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