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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前言买卖合同是贸易活动中各类协议的主要类型,一般指一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买受人),对方(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本文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比较,探讨如下问题。二、买卖合同解除之含义1.《合同法…  相似文献   

2.
一、前言 买卖合同是贸易活动中各类协议的主要类型,一般指一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买受人),对方(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本文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比较,探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3.
《商》2015,(49)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列明请求时应注意,确认解除合同与支付逾期货款的请求不能同时并存: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即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时,就逾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而言,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借贷关系,对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可参照最新《民间借贷规定》的24%利率为上限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买卖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被履行时,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是各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有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和中止履行这四种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5.
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被追索的可能。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的,便构成瑕疵给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国际贸易中的瑕疵给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6.
电子商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冲击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模式迥然不同。作为调整传统国际货物买卖最具影响力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文中简称《公约》)势必受到电子商务方式的巨大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给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风险的转移等规定带来的新问题,并就可能的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协议,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它不仅是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还涉及有关国家的政策法律,因此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慎重对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问题: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坚持书面形式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我国《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我国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当今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重要公约。到目前为止,该公约的缔约国已有70多个国家。该公约的可适用性(applicability)问题,即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该公约,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某些相关问题做些澄清。  相似文献   

9.
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美国买卖法的许多规定是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有些则有较大的差别。本文就《公约》与美国买卖法,特别是《统一商法典》关于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和享有相应的各项权利,以及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采取的适当救济方法的不同规定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10.
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1.
从事拍卖活动也需遵守《消法》规定 拍卖是一种竞价高者得的交易方式,一般情况下,非自然人的买受人和拍卖人若发生纠纷一般由《拍卖法》、《合同法》来调整。那么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受让拍卖标的物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拍卖行为又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和制约?  相似文献   

12.
<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截止1989年底,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6国参加。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政府对《公约》的核准书,《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自动适用于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熟悉和研究《公约》的有关规及定其适用,是我国法律和外贸工作者的一项任务。本文拟对《公约》有关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怎样请求实际履行的规定作一些分析探讨。实际履行,亦称依约履行,即债权人据  相似文献   

1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怎样?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合同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刘国林 《国际经贸探索》2001,17(6):49-50,57
我国新《合同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有了一部“国际货物买卖法”。本文通过将新《合同法》分则第一章“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相关内容的比较分析,认为我国新《合同法》不仅在条文排列的体例上,而且在条文的具体内容上都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首先在立法上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以价金清偿完毕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停止条件,买受人提前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和用益,出卖人以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保障其价金债权。然而,我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范仍缺乏体系化与可操作性,同一法律部门下的法律条文存在冲突。通过对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考察,结合德国民法理论与我国现实立法,得出三个基本结论:(1)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影响买卖合同无条件生效。(2)担保理论仅在功能上体现了所有权保留的特征,不能替代附停止条件物权行为理论。(3)无论买受人是否行使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则导致合同解除。  相似文献   

16.
张超 《商》2013,(14):220-22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以下称公约)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后于1988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到2013年7月为止,已有79个缔约国批准参与了该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适用范围。我国于1986年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中国当事人与其它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总则在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越权代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等问题的规定上均存在瑕疵。这些瑕疵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在于或与法理有悖,或与生活相违,或用语不够规范,或逻辑不够严密。消除这些瑕疵时,应当本着遵循法理尊重生活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等要求,以期使《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外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现行三部合同法中的一些内容与实际生活越来越不一致,甚至对经济发展产生障碍,三部合同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现,制定统一合同法势在必行,新《合同法》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遵循与国际惯例接轨、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的宗旨。在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文试图将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新《给同法》若干规定作比较,并对新《合同法》作出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1986年12月核准《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时,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修改,与《公约》的规定趋同。对于此,本文拟对这种保留的效力与我国《合同法》的冲突作一些探讨,提出一些建议和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20.
杨德敏 《商业研究》2005,(23):198-201
我国原有的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基于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合同法》借鉴并接纳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归则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买卖标的物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价值。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其独特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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