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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将有限责任舍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同目前普遍采用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比,揭示出有限责任合伙制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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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中天勤"和"深华鹏"案件爆发后,对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讨伐之声不绝于耳,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足一时成了这些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罪魁祸首。中注协亦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广泛讨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问题。理论界对事务所组织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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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来看,合伙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发展的主流和趋势,而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可以选择舍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多为脱(钩)改制而采,占我国事务所中的绝大多数.可见,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有其特殊背景的.文章结合我国现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于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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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大的压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机构,与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着密切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确立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的组织形式对在案件的处理中如何界定责任,如何赔偿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主要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 所组织形式的分析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可以设立合伙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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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来看,合伙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发展的主流和趋势。而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可以选择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多为脱钩改制而来,占我国事务所中的绝大多数。可见,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有其特殊背景的。文章结合我国现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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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全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 ,到1999年底 ,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在脱钩改制过程中 ,各地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采取了两种形式 :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随着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 ,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改革包括组织形式的改革有必要进一步深化 ,我们有必要重新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究竟应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本文将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一、有限责任公司制应退出历史舞台据了解 ,在完成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 ,绝大多数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制。但这并不能说明有限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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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究竟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就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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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及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即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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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中天勤”和“深华鹏”案件爆发后,对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讨伐之声不绝于耳,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足一时成了这些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罪魁祸首。中注协亦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广泛讨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问题。理论界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热门问题,很多学者纷纷提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应是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针对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这些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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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在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了其承担责任的差异,进而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本文认为,基于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意识,进而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考虑,实行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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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 《财会研究(甘肃)》2001,(8):25-27
会计师事务所职能和目标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的工作,从法律上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体现了制度创新精神,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和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会计市场的全面开放,无论是有了限责任公司制,还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也逐渐暴露出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制约其自身健康发展的问题。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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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玲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5):52-53
我国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了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合伙制,一种是有限责任制.中国现有的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13.6%实行合伙制.近年来,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有限责任的赔偿不足,不利于激励市场各种制衡力量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而且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弱化了注册会计师内部的诚信约束,不利于提升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难以从根本上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的组织制度阻碍着该行业的发展,无法满足中国在加入WTO后该行业国际竞争的需要,对该行业组织制度的变革被提上议事日程.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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