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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很多的权利: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业主还负有相应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概念,不搞清楚这个概念,物业管理活动就无从开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这一规定似乎非常清楚,但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关业主的含义却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什么是业主,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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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因《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模糊,也受到了业界的极大关注。2007年10月1日,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问题、绿地及经营性用房的界定问题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履行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此,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是众望所归”,并反馈给了相关部门。一、何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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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通过物业建筑物所有权而自然组成的,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应当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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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社区相继开始了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许多社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社区公约,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随着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业主内部治理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解决全体业主对外的纠纷、维权等问题,而且又带来了业主内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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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使业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但在实际中,许多的居住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究其原因主要有业主、政府、开发商等方面的问题。采用扩大宣传使更多的业主了解业主大会的作用、灵活的工作方法等有效的措施,促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更多的小区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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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这一名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国家级文件中是在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之中。笔者认为,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自治管理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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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是全体业主共用的部位,其使用权自然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将外墙面使用权约定由开发商无偿和无期限行使。这种约定,一方面由于保留了所有权重要的使用权能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有悖于外墙面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加以处分的民法基本原理。《物权法》制订应当体现建筑物外墙面、楼宇等共用部位的共同共有与专用部位的单独所有相统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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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照该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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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有权成为案件的适格原告. 根据《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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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其区分所有权的机构,而业主投票权是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重要权利,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所拥有物业的所有权而依法享有的参与管理物业、表达其意愿以实现自治的一种权利,非依法律规定或经业主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与剥夺.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城市中占地面积大、业主众多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不断涌现,有些小区业主已逾千户,由这些小区组建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召开业主大会时将面临场地、人员召集等一系列困难.实践中,通过选举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为解决上述困难提供了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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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但是如何执行《条例》中的以上条款,在我们工作实践中还是遇到了不少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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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翔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47-50
业主大会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进行管理的一个群体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应成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具有非营利性,对小区日常事务拥有决策权,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具有监督权,但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的,但对建设单位业主、未入住业主以及大产权业主的选举权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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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要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认为理论上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无法律主体资格,而将此种资格赋予业主大会更加合理。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代表人理论,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起诉和应诉,并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诉讼结果。进一步介绍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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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组织的相关立法现状
根据<物权法>(2007)和经过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1998年的原条例进行了修订.由于该条例的大幅度修改,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规则也需要作相应的变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根据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拟定了<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09年9月4日至9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