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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这是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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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相关内容,这是继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证监会印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之后又一项关于优先股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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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0年,优先股重返江湖。从3月21日到4月18日,在不满1个月的时间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密集下发文件,包括《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先后问世。优先股在资本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业掀起一股热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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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巴塞尔III发布以来,各国银行业积极探索发行符合新监管标准的资本工具。优先股作为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融资品种,成为国际银行业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重要工具,并出现大量发行案例。其中,澳大利亚银行业发行的优先股基本符合巴塞尔III要求的其他一级资本认定标准,且均以契约形式约定强制转股,更利于夯实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与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更为契合,对中国银行业创新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更富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总结分析澳大利亚银行业成功发行优先股的关键要素,对我国建立优先股发行相关制度,完善发行渠道,试点优先股发行等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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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正式颁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与之前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其较大的变化是限制上市公司(商业银行除外)发行优先股时设置可转股条款。文章认为优先股的可转股条款对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优先股转股制度对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经营业绩改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文章建议保留优先股可转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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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了政策依据,并拓宽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2012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指导意见》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合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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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商业银行面临着由于盈利能力放缓以及资本监管标准提高等原因而出现的资本充足率下滑的问题,而股债一体的优先股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作为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重要渠道。研读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的法律依据和11家上市商业银行的优先股发行预案,发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优先股发行仅能实现有效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功能,其治理功能、并购功能在当前还是优先股不能承担之责,优先股制度设计与完善还有待时间的磨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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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发展的路线图——解读《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方案,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实际,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指导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时间表,构建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指导意见》是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资本监管法规,其发布标志着中国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由研究论证阶段进入实际准备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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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也于2006年9月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事宜发布了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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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出台的配套制度,为我国优先股发行奠定了政策基础。如何在政策制度框架下,合规、高效地推进优先股发行进程,是发行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指导意见出台一周年之际,农业银行顺利完成了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首发,现在对优先股发行的监管要求和执行流程进行梳理,既是发行工作总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后续发行提供一个参考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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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2004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与银监会于2003年底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2004年3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规章是一脉相承、相互衔接的,旨在通过规范发行次级债券,进一步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全面提高商业银行的自我发展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