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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凭证。在现代商品经济的贸易交往过程中,票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因此,取得和流通就是票据的生命。所以,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普遍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方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目的在于化解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善意持票人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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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善意取得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尤为重要,但其构成在理论界存在较多异议,本文从权利起源、权利转移的方式、取得票据时的主观心态和是否支付对价四个方面对票据善意取得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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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由于理论上对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模糊,实践中错误适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时有发生.文章从公示催告对善意取得的影响、原票据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冲突、善意取得中无处分权人的范围的界定等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剖析,提出了某些独到的看法,以期对正确适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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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我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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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存在很大的争议。实际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着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可循,各国在立法上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价值作基础的。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不动产的范围限制和存在的登记瑕疵尤其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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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无处分权人向受让人交付动产,动产交付方式除现实交付外,还有简单交付和占有改定。关于动产有关问题取得是否适用占有改定,有否定、肯定和折衷三种学说。只有否定说能够兼顾原权得人与善意受让人之利益,而又易于为世人所理解,更能在终极层面上促进交易之快捷,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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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又吸纳了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善意。该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在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应明确其适用前提,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也应当对善意取得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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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6,(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此,各国的民法都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盗赃物这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物品,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对此的立法则不尽相同。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排除盗赃物适用,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交易市场愈发活跃,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因此,在这个活跃的交易市场中出现盗赃物流通的情况不可避免,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善意第三人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则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大。本文以善意取得的内涵为研究切入点,先对善意取得的内涵进行的简单阐述,然后通过对比分析,进而引发笔者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最后,文章也简单叙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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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是每位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基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要解决在不动产交易涉及第三人利益发生纠纷时,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对抗原权利人的抗辩权。平衡原权利和善意第三人的冲突,兼顾了财产的静态安全和交易的动态安全,是弥补不动产登记固有缺陷的一项有效制度。早日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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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障物权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持信用经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中国应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并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的规定扩大到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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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市场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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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城乡物权变动模式不统一以及善意认定困难等问题,最后提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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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系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国家,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在现代交易制度上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被细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动产的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占有改定目前理论界也有很多的争议,为法学工作者所高度重视;但是,作为观念交付的指示交付却没有较多的理论研究与探索,本文力求从理论层面论证动产指示交付在适用善意取得中的合理性,并简要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