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湖南房地产》2007,(12):24-25
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大老百姓所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功能定位、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了细致规范。[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3.
《住房保障》2004,(3):4-7
为贯彻国务院18号件精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于5月13日颁布施行。  相似文献   

4.
5.
6.
《中国房地产》2008,(1):10-11
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等七部门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总则”、“优惠和支持政策”、“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准入和退出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监督管理”、“附则”等共8章49条。  相似文献   

7.
中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后,于5月13日颁布施行。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定价、购买条件、建设程序等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提出要把建设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并确定保本微利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原则。  相似文献   

8.
9.
《上海土地》2010,(4):43-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相似文献   

10.
《中国房地产》2004,(7):4-6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相似文献   

11.
《房地产评估》2008,(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评估》2010,(2):5-9,1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3.
14.
15.
《住房保障》2007,(6):26-30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蜀都房地产》2004,(A03):9-10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建设部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简称18号文件1的一项具体措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于5月13日颁布施行。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中国地产市场》2007,(11):12-12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最近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办法》有关准人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巳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相关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办法》做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