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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原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1997年11月底赵某离岗回家,从事自由职业。该公司继续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1998年5月,之后再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与赵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未转移档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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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原所在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依此1:7头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却未支持我的请求,说证据不充分,我的请求不能成立。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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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公司20多年前的一些退职、自动离职人员现在找到单位,要求补缴从他们退职、离职时起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的理由是: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是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他们从前只要在企业工作过一天,都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他们虽已办了退职手续,领了退职金,但当时领取的工资低,退职金很少,应补发。我们认为,他们与我单位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义务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的意见对吗,如果他们总是找单位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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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1988年开始在北京市某菜市场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富余人员,王某于1999年12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离岗挂编协议书》。约定由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公司交付了自1999年至2006年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共计26642.06元,王某在上述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拆迁,公司与王某经协商于2006年底解除了劳动关系,给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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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2,(9):66-66
主持人:在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我在某技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主管,月工资开始为7500元,后升至9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年终奖等。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开始是5000元,后提高至5500元。我对此不太熟悉,当时也没有太在意。2010年8月底我从该公司离职。2012年6月,我获知原公司的缴费行为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于是向人社部门反映。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他们只查处发生在1年内的行为,我反映的该公司2010年8月以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在反映时已经超过了1年,他们不能进行查处,并建议我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向该公司索赔。请问,该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否正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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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职工,当初说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而不要我们缴纳,并在劳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公司向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现在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发现其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要求我们为其补缴。请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司既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又要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不公平,应如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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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前不久.税务部门来我公司检查纳税情况,发现我公司将部分闲置房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经营。税务人员就此询问我公司,租用职工已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也向职工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据此,税务人员责令我公司就收取的管理费用缴纳营业税。将房产出租给他人而取得的租金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我公司是将房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使用,这种情况是否也应该缴纳营业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