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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错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新制度,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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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6日,利发商城与某电器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利发商城于次日将37万货款汇到电器公司的指定帐户,电器公司则在10日内将同价值的电器运抵利发商城,否则,违约方应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次日,利发商城依约汇出了款。电器公司随即积极组织了货源并交付运输部门,按正常时间推算,可提前3天到货。谁知,半个月后,利发公司仍未收到所购电器。经双方交涉、质询,方知是电器公司托运的运输部门将本应发往江西的电器错发至江苏。待重新纠正,将电器转运,等利发商城收到已是一个月后的事了。由于此事给利发商城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鉴于交涉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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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与追究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施检、依法把关的根本保证。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通过对检验检疫决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法律监督检查,改善检验检疫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发展民主政治,维护廉洁,惩治腐败,提高检验检疫的服务效率和行政效率,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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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0,(5)
<正> 黄某个人曾向一港商借贷港币500万元,并且由黄某所在单位某公司作担保。事后,黄某无力还贷,港商依合同将该公司送上被告席。但是,浙江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却判决港商败诉,其理由是,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本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公司的担保无效。该公司在作出担保决定时清楚该担保行为是无效的。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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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工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工商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制度的具体制定落实上,应当考虑到工商执法的具体情况,既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执法,又宽严相济,保护好工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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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归责原则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核心和灵魂。TRIPS事实上确认了过错责任原则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实际,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灵活运用过错推定方法,并辅以例外性规定,科学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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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本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设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却有违该制度设计初衷。契约自由原则的绝对性不禁受到拷问。强制缔约由此应运而生,其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从强制缔约的产生背景入手,对强制缔约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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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本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设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却有违该制度设计初衷。契约自由原则的绝对性不禁受到拷问。强制缔约由此应运而生,其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从强制缔约的产生背景入手,对强制缔约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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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产销售者常要求购房消费者预先交付一定的款项。对这笔款项,有的称之为“定金”,有的则称之为“订金”。“定金”、“订金”,购销双方似乎都认为不是一回事,其根据就是,“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为什么,则说不出所以然。而对大多数消费者,“定金”、“订金”确实将其搅得一头雾水,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各地屡见不鲜。那么,“定金”、“订金”二者究竟有没有区别;能退,不能退,是不是认定“定金”、“订金”的关键;将其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期话题按照当事人双方设立定金、订金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分析、探讨“定金”、“订金”的性质、效力;结合相关纠纷处理实践,分析二者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建议。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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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信赖利益受损后的救济,对缔约中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界定,并对我国关于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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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欧盟在世界舞台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由于欧盟拥有的缔约能力,其他国家可以更加方便地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欧洲各国缔结务约。但是,这一缔约能力也给我们带来了从未遇到过的法律问题。本文强调了欧共体和欧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详细论述了欧共体的缔约能力,作为论述欧盟缔约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指出欧共体与欧盟之间缔约能力的区别并得出欧盟拥有何种缔约能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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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5)
<正> 1999年4月,李某向乡信用社贷款6万元,其在乡中学当副校长的哥哥,以学校的名义作了担保。2000年10月,李某的贷款期限已到,却还不起贷款本息。乡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乡中学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其余的贷款本息。经法院审理,认定乡中学对乡信用社的担保合同无效,判决被告乡中学在李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承担40%的责任。《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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