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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7)
现行宅基地制度面临着流转限制严格、闲置宅基地浪费严重等问题。宅基地资格权的确立成为缓解这一困境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宅基地的属性和内容与其他种类权利之间的关系不甚清晰。精确定义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对于保障农民的利益、体现宅基地的财产性质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清晰确定资格权的性质和内容,从资格权的取得机制、退出机制、登记制度等方面构建法律制度,以保障宅基地资格权能够切实和物权分离开来,成为农民寻求救济的实然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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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旨归意蕴在于破解两权分置范畴体系下主体身份限定与客体流转收益间的不兼容和不适配问题,逐步实现由“重身份保障,轻财产流转”向“兼顾身份福利保障与物权价值属性流动双向并重”的功能导向转变。以“三权分置”视角下中部三地传统农区试点实践为观察样本,随着试点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权能架构呈现出以下困境:所有权主体虚置弱化、资格权能体系构造及关联运行机制保障缺失、使用权“适度”机制不活与“放活”机制不畅等。应以“三权”内部权属逻辑脉络为始点,在理顺“三权”各自权能属性的基础上,畅通权能交互衔接运行机制,实现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产业兴旺的乡村振兴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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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林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制度变迁,当前的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处于探索深化中。林地“三权”分置的核心要义是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林农承包权的前提下放活林地经营权,改革实践中林地产权制度设计的差异主要在于经营权的归属主体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林地经营模式,即形成不同的“三权”分置实现方式。对股份制家庭林场、林地股份合作社+现代企业、林业共营制三种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表明,林地“三权”分置在明晰林地产权权属和权能的基础上,促进和改善了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而优化了林地资源配置,转变了林业经营方式,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的同时,也促进了林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林地“三权”分置实现方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的不同上,不同的实现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地区条件和改革环境。深化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不但要改进和创新“三权”分置实现方式,积极探索放活林地经营权的多种有效形式,还要进一步完善林地产权制度,并不断优化林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环境和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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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原有的农地两权分置体制已成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大掣肘。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将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既通过土地更加灵活的配置有效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又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维护农村稳定,还为新型城市化提供坚强支撑,无疑将对全面深化改革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三权分置改革涉及因素极其复杂,对改革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求极高,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有效预防威胁土地公有、损害粮食安全和农民土地权益等系列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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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既可以打消进城落户农民担心因宅基地流转而永久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顾虑,也可以避免因宅基地流转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内部而动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基,其实质是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依附在“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上的居住保障功能和身份属性剥离出来,形成体现身份属性和承担居住保障功能的资格权,剥离后的剩余权能构成了新型宅基地使用权,以达到宅基地使用权去身份化的目的,进而通过扩大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流转,盘活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资格权是一种从原使用权中剥离出来的承担保障功能和体现身份属性的新型权利,其权能包括期待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剥离了保障功能和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其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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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各地都进行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以盘活农民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带领农民致富.瑞安市的改革是在维护农民财产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中的租赁权益进行颁证、登记、金融支持、规范流转农房改造的审批制度与流程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与社会资本的融合,实现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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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8,(2):97-103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呈现农场化经营趋势,家庭农场适应规模经济要求,代表现代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必然要求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根据山东省潍坊及德州地区家庭农场的调研情况,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难题,农民土地产权效力弱的状况急需改善。"三权分置"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依照产权细分和促进土地产权交易的路径进行制度完善,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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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口、职业、经常居住地非农化以及集体义务难以履行等原因,农村大学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受到质疑甚至否定,导致其土地权益易被侵害。调查结果表明,在“两权分离”制度下,农村女大学生上大学前未分得承包地的比例高于男大学生,农村男大学生上大学后土地权益受侵害与户口迁移正相关,农村女大学生上大学后土地权益受侵害与年龄正相关,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较高。在“三权分置”制度下,应明确在校农村大学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农户家庭成员”身份,即在校农村大学生应与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分得承包地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收益,并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在承包期内(包括延长期),无论农村大学生的身份怎样变化,只要其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包方都不能强制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确地到人、确权到人”,切实保障农村大学生流转土地经营权后获得应有收益,并充分保障上大学前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村大学生的合法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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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的格局设置符合权利结构的学理主张,是激活生产要素的现实选择。在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经营权分置的模式下,利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以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难题,对于加快推动农业适度规模化生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推行现状并不乐观,本文认为应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同时还应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以消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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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2)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农户土地经营权可以出让。但与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相关法律问题必须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有待统一修改,以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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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权"抵押融资为核心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对于破解农村信贷瓶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为样本,在实地调查基础上,对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基本现状进行了描述,提出产权制度困境和金融环境缺失是目前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融资的现实困境所在。笔者认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破解"三权"抵押融资的现实困境,需扎实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为缓解农村小额信贷供求矛盾提供相应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