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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收政策分析(一)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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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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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销财务费用。这里,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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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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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使得其账务处理与旧准则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对企业利润、税收及现金流量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就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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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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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及其所得税会计处理做出了新规定,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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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计算要服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但按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体系的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变化,而销售货物又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范围,这必然会影响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研究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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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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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笔者拟对分期收款销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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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7年第7期(综合版)登载了刘秋玲同志的文章”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以下称刘文)。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并举例进行说明,阅后深受启发。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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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使以后年度税款增加,因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文章就这一特殊事项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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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文对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得税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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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不会产生差异,但也有少数情况下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会产生差异,而由于这些差异即不影响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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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收款期限通常超过3年)销售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融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且应税收入金额为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的价款,这无疑将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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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会计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上存在差异.本文从理论与实例方面探讨了分期收款销售产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并在会计处理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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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会计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上存在差异。本文从理论与实例方面探讨了分期收款销售产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并在会计处理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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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是指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商品已交付给购货方,货款分期收回的业务.针对此类业务如果未来分期收回货款总额大于在销售时货物的现销价,表明销售方为延期收取货款取得了收益,这部分收益相当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即利息收入,一般认为这样的交易具有融资性质.本文针对这种交易中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其实务操作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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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处置在会计和纳税处理上分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和其他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其判断及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图中的顶行是存货处置的形式,末行是会计、所得税和增值税三者的确认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