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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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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彦山 《商场现代化》2007,(19):291-292
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一般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反垄断法是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和谐体与综合体,使经营者自由、消费者自由与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效率相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一样,也是经济法的核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2.
评判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不应忽视消费者的利益。“二选一”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权益损害,表现为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减损消费者可得利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损害其公平交易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对“二选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面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易、固有评价因素失灵及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健全的困境,应当针对以上问题明确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引入有效竞争、创新及消费者福利未增加要素并配以健全完善的维权机制,以此保障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3.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4.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后果类似,都限制了市场中的竞争,都应该受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区分两者,实际上是把两者混淆在了一起.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另一类则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在以后修订时或者在制定相应指南和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关系,将二者一同纳入反垄断法管辖.  相似文献   

6.
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来看,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简称“滥用行为”)。从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来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一)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它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所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  相似文献   

7.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8.
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大的市场经营模式,阻碍了特定行业市场经济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必将大幅度制约行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最新规定,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用的排除、限制消费范围的不法行为具有识别能力,但在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规范上尤存在部分欠缺。  相似文献   

9.
张琳 《光彩》2007,(10)
三种行为属于垄断在《反垄断法》中,三种行为被视为垄断,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0.
超高定价指过高且不公平的价格。对于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通常谨慎且适度,尤其是在药品行业,需要鼓励专利的创新研发。我国药品行业目前查处的超高定价行为主要是原料药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行为,药品行业中还有一类不可避免的滥用知识产权超高定价行为。由于药品行业市场门槛高、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损害大,在价格畸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明显不公平,也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和规制。  相似文献   

11.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2.
多年免费的丰巢服务,一朝超时收费标准,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根据丰巢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几乎处于垄断地位的丰巢服务,制定的超时标准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该行为与其说是个别企业的行为,不如说是半公共性质的行为。因此,需要监管部门的有力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相似文献   

14.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地位,不正当竞争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选择权.只有完善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实现消费者的经济自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正市场竞争是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提高的重要动力。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多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在反垄断执法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存在滥用其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对于  相似文献   

16.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并决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7.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通常表现在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违背正常的商业习惯和规则,设定并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优势地位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场所依赖所产生的交易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为类型上,滥用优势地位包括企业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和个人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应将未经消费者邀请的上门推销明确列入滥用优势地位之中。  相似文献   

18.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20.
李兴春 《大经贸》2008,(1):31-31
酝酿、起草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它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作为预防制止的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美中不足的是:忽略了促进公平、自由竞争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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