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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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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赛迎 《特区经济》2010,(11):259-260
董事诚信义务在《公司法》中予以确立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而具体可通过对《公司法》第148条的丰富和完善,明确董事对公司除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之外,还需负有诚信义务,即董事不得故意让公司失信,不得故意失职、有意懈怠职责。如董事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则需在一定的限度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潘璐 《辽宁经济》2006,(8):68-69
当代各国公司法都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有别于股东、董事等个人意见;然而公司资本属性又决定了公司的这种“拟制意思”本质上还是一小部分人的“资本多数决”。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实践中这些高管人员以及权力层之外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按照“受信义务”理论,承担受信义务的高管人员要对公司尽到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且修改前后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约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旧法体系下如何有效追究这一责任存在很大疑问。法理上,公司作为高管人员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享有唯一的诉权,然而高管人员完全可以使公司放弃诉权。这样一来,受信义务人的责任并未得到实际追究。  相似文献   

3.
荆天星 《特区经济》2014,(10):168-170
由于股东与经营层的分离,与合伙组织相比较,公司的经营效率更低下,如何提高董事对公司负责任的程度就异常重要。董事对于公司要承担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二者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要求,综合起来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评判股东的尽职程度。然而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两种义务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执行或违反标准,即便是在有具体要求的条款中,又存在不合理加重董事义务的情形。通过比较美国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义务界限的分析,判断其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的方面,是有利于我国董事义务完善的。  相似文献   

4.
王小翠 《特区经济》2024,(2):118-121
债权人利益频繁受公司管理层侵害,董事与第三人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在公司法语境下,有过错的董事在直接或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承担责任。公司正常经营时,过错董事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履行不能是董事担责的关键因素;当公司濒危,董事对债权人负有维持财产价值的信义义务,若公司财产不当减损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既满足侵权责任要件、亦有承担信义责任的基础,故此阶段过错董事担责是侵权责任与信义责任的竞合。同时董事与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过错董事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由于不同董事权力大小不同,宜对董事赔偿标准差异化设置以平衡董事利益。  相似文献   

5.
李敏 《魅力中国》2010,(24):163-163,165
“非法谋取和利用公司机会”类型的“利益冲突”范围涵盖极广,包括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收取商业赠赂等形式。因此,董事禁止谋取公司机会是董事忠实义务所要规制的主要方面。本文首先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禁止公司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规则,结合我国公司法的具体内容,再分析我国公司法关于禁止公司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正>一、公司董事的地位在探讨董事义务之前,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地位做一番研究。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因素,英美国家公司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一种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在我国(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内部关系被视为一种委任关系(外部关系是代表关系),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公司法》第38条),  相似文献   

7.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宝东 《特区经济》2009,(6):237-239
我国新《公司法》在许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关于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却付诸阙如。学界多数认为在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董事应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经济组织负责人(如董事)对经济组织(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董事的民事责任在公司立法中只占微弱的地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与国外立法较完善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相差甚远。  相似文献   

9.
韩国股份公司管理中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机构,董事作为其组成人员,他们的管理和经营行为,对公司内外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为了规范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以实现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韩国在商法中规定了董事要承担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善管注意义务包括善管义务、监视义务、报告义务。忠实义务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和董事自身交易限制义务。韩国商法通过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张蕾 《魅力中国》2009,(4):135-135,124
传统的法律所建立起来的是公司董事、经理在法律上对股东承担受信义务,公司只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即所谓的“股东至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试图对公司的绝对营利性进行修正。本文在论述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规定,并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完善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刘淑华 《特区经济》2011,(6):120-121
董事注意义务是现代公司立法上董事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价值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保证市场经济的高速、健康运行等。但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相当简单,仍需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禁止竞业义务"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法条为第61条第1款。陔条款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的同类的营业。"据笔者调查,目前,一些董事违反了"禁止竞业义务",突出的表现为搞"一家二制"。即自己在公司任董事或董事长,妻子或儿子、侄子经营与自己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这样,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应得的订单和收益,就流到董事自己腰包里去了。这是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新动向(渠道),应引起足够重视。董事违反"禁止竞业义务"有自觉与不自觉之分。前者是指董事有意(故意)违反"禁止竞业义务",后者是过失即不了解"禁止竞业义务"而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违规造假案水落石出,更让投资者意识到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性。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独立董事在证监会的倡导下走向前台。独立董事最早出现于美国,其法律依据是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的一些公司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内部人控制。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不仅在西方各国备受青睐,而且逐渐成为完善公司治理之通例。1988年,我国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  相似文献   

14.
对公司信用基础的研究显然不仅可以指导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更可以指明信用全过程中,国家和债权人分别应该担当何种角色,承担何种义务.  相似文献   

15.
刘志军  贠继庄 《发展》2006,(2):74-75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具有完全独立性,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中期,美国许多基金的经营失败了,不少基金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针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国会在1940年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公司的组织和运行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40%独立于投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自建立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实践,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其在投资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逐步加强,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概念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并被广泛推行.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已在全球范围内推广.  相似文献   

16.
要约收购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力量博弈的过程,而目标公司董事则因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中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为保护要约收购中有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防止目标公司董事操纵收购与反收购进程,有必要对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义务做进一步分析。文章重点分析了目标公司董事的一般义务以及特殊义务。  相似文献   

17.
积极义务为董事必须作为而不能不作为的义务。反之,不仅被视为渎职,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董事的积极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善管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要象普通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给予合理注意一样,机智谨慎和克尽克俭地管理公司事务。这里所说的'合理注意'是指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相当于具有同样学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时一样的注意程度。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检查或者衡量董事是否履行善管义务的标准有二:一是主观标准即董事在主观(思想品质)上。  相似文献   

18.
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然而,经过八年多的公司运作实践,监事会却未能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于是,人们转而去求助于独立董事制度,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制度能救我国公司监督机制于危难之际。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那么,在我国公司法确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之外,又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是否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是治疗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失效病症的灵丹妙药呢?  相似文献   

19.
在企业改制时执行《公司法》应注意的问题张新华,张嘉华,肖元真《公司法》的基本精神(一)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是指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而对公司本身无所谓有限与无限。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必须建立在其行为符合法...  相似文献   

20.
李培林 《特区经济》2005,(12):254-255
1.独立董事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广义上讲,我国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应属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但这两部法律中尚缺乏对独立董事及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证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虽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该文件是指导性的,尚需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从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已推行了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情况来看,最主要的问题是无法可依,独立董事很难从法律上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责任在法律上尚不明确,需要在民法领域进一步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问题,在刑事立法领域还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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