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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用人单位招工、退工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制定了《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该试行办法作了修订。该办法明确规定,劳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时,除应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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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所谓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劳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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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实施了半年有余。但还是有不少企业对《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甚了解,还是以为只要职工是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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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以后,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的单位在承担劳动的义务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防止和避免了劳动被单位使用后。无人来承担劳动应享有权利的情况的发生,对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有了明确的说法。同时。亦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的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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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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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有不少企业只注重经济利益,而缺乏法律意识,他们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雇佣职工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此引起了不少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企业遭败诉。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有的企业因此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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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本市为贯彻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迎接入世挑战,在劳动关系调整领域实行的一项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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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办公厅给河南省劳动厅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进行了专门解释:根据《劳动法》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奄。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47.职工对企业处分不服时的处理职工本人对企业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在公布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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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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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根据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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