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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发展往往能够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英美等国家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个制度的发展必然伴随着问题的产生,我国也对其进行了相关探索,并且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规制,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监管不力、欺诈风险、准入设置不合理、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应对风险,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修改公开发行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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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实质是"证券众筹"而非单纯的股权众筹,具有投资性和高风险性,应当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畴,欲使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合法化并持续发展,同时兼顾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配置其前置性规则:扩大"证券"的范围;引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小额发行豁免;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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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5,(Z1)
众筹作为一种利用互联网的低成本特性帮助小微企业和有创意的个人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发展创意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对增强经济活跃、促进社会产品创新具有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众筹发展处于萌芽阶段,并没有采取一些事前的措施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以加强对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促进我国众筹的健康有序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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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2)
随着众筹方式不断在社会经济中被广泛运用,股权众筹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挑战。股权众筹从产生就一直面临着界限模糊的发展困境。明确股权众筹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基本含义和种类是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前提。目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并不完善,需要构建科学可行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确保其监管内容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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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服务,是传统投资领域的延伸.这一新型的融资活动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也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当前我国股权众筹规模与种类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法律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与征信系统存在较大漏洞,使得发起股权众筹企业"跑路"现象时有发生,为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相对而言,国外拥有完善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与监管举措,我国可通过借鉴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进一步细化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与相应的监管策略,以此推动股权众筹业务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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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3)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将股权众筹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过去所称的"股权众筹",现专指"公募股权众筹",需经审批后持有牌照经营,过去所称的"私募股权众筹"被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受现有法律框架的规制,这一划分不仅曲解了股权众筹的真实含义和法律性质,而且无法解决"互联网公开性"与"非公开股权众筹"的矛盾关系,导致实践中的困惑。经分析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笔者认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为公募行为,建议我国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豁免制度"以及"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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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31)
中小投资者在股权众筹模式中是最主要的参与主体,有绝对数量的优势。然而其退出渠道堵塞,导致了私募资本流动性递减,并且成为限制股权众筹投资行业发展的核心因素。本文对国内现有的五大主要退出渠道以及新型下轮融资退出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针对中小投资者资本退出难题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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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文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46-51
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犯是我国证券市场一个突出问题,法律规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新兴市场法律规制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政府监管。我国证券市场要真正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必须在法律规制与政府监管方面,进行有效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核心制度安排,基于投资者本位进行制度设计,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框架,构建强有力的监管架构,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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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2017,(17)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指企业通过以股权作为对价,为自身发展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事实上,众筹并非新生事物,其历史基础甚至可追溯至17世纪。17世纪初,荷兰船队去东方航海探险,向阿姆斯特丹的民众筹集资金,而方式则是出售这支还没有出发的探险队的"未来的收益",拿票据给市民们作为出资凭证,同时也共担航海风险。这是历史上早期的众筹,它不是靠传统商人财团的投资,而是聚集众多小额投资达成目的。但众筹的成本很高,一方面碍于技术条件限制,影响力不大,组织众筹的难度较大,融资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使得各国竞相对面向公众发行证券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随后,互联网技术得以普及,其在融资方面的应用便催生了我们今日所称的"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它大大降低了融资难度,但却没有很好地解决欺诈泛滥等问题。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如何通过法律明确融资企业、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正确引导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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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众筹平台、投资者及金融监管机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探究三者之间的行为演化规律,找寻稳定均衡策略组合,分析其影响因素,为规范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研究发现: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越高,众筹平台越倾向于合规经营;投资金额越少,投资者越倾向于参与股权众筹;平台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的概率越高以及强监管成本越低,金融监管机构越倾向于强监管。为推动三方主体形成“合规经营,参与股权众筹,强监管”稳定均衡策略组合,应对众筹平台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加大对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降低参与股权众筹的资金门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完善征信体系,降低强监管成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