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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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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跃进 《魅力中国》2009,(36):208-209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一般认为"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依据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由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目前理论界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可分为两大类即单一罪过说和复杂罪过说。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为了解读现行  相似文献   

2.
税务机关认定偷税行政违法行为应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只需考虑纳税人是否违反《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的规定,无需判断纳税人主观过错;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据刑法理论,确定偷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   

3.
朱晓征 《魅力中国》2010,(32):124-124
要求一般赃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物品赃物性质须是“明知”,是古今中外的立法通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能成立该罪。这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对此没有争议。对于“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笔者对“明知”的内容加以全面论述论述。  相似文献   

4.
栗旸 《魅力中国》2014,(2):337-33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相似文献   

5.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构成该罪的行为不应仅指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寻恤滋事行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区别。在该罪的具体认定中,要注意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6.
李益明 《魅力中国》2009,(36):198-199
关于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造成在认定该罪时产生分歧。其主要分歧在于: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包括过失犯罪的情形。第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规定为目的犯。笔者在此将针对这两点问题结合法理和实际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7.
关于2003年方正集团的改制,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应该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志龙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综合分析,当初改制时能够认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曹志龙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也是上  相似文献   

8.
梁美荣 《魅力中国》2013,(25):326-326
《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恶意欠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将罪名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八罪前提是行政管理部门将欠薪定性为恶意。“主观恶意”前置由行政部门执行.成为判断权的行政化。定性本是一项司法权,行政管理部门因欠缺相应的司法判断能力。必然担心因判断不准,引起后续的司法不公问题。“恶意欠薪”的入罪关键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烫手山芋,难以把握,从而在实务中尚未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相似文献   

9.
齐皇 《黑河学刊》2012,(1):100-101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已满16周岁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王鹏祥 《特区经济》2006,(5):282-28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认定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4个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现为4种行为方式;其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应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相似文献   

11.
许捷 《魅力中国》2013,(31):318-318
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借证经营烟草是一种自身未经许可,但又拥有许可证件的特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否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存在很大的争议。而在借证经营中,烟草公司因不明真相,仍存在正常配送烟草的行为。配送烟草部分不排除烟草公司失职。但是否就当然阻却当事人的违法性。本文就借证经营烟草及其当中存在的烟草公司配迭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在金融资本领域中高频多发,在金融诈骗体系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研究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法解释与认定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与认定做了详细的阐述,尔后,结合吴英案中明知无法归还、个人挥霍等问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详细的剖析。  相似文献   

13.
丁潇 《魅力中国》2014,(5):341-341
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客体是以生命权和健康权为主但也包括财产权,客观方面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和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的统一,主体是具有防卫人和犯罪人的双重身份的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和间接故意罪过形式。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4.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需要我们认真解读和分析。法律规定,对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假币的持有和使用会干扰国家的货币流通。对于持有,使用货币罪,我们要给予明确的解析和认识。文章就论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首先,介绍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行为认定,其次详细阐述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界限认定,最后对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分析。以便我们更好的理解法律,为法律条文的解读提供资料依据。  相似文献   

15.
顾威 《魅力中国》2010,(20):107-10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行为。本罪侵害复合法益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本罪危害行为——“放行”必须是行为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实施。本罪犯罪主体仅限于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犯罪故意的类型应为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魏玲 《重庆与世界》2013,(12):1-3,21
烟草专卖制度承担着保证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民健康的重大使命,而现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转让经营现象不断冲击着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市场体系。由于非法经营罪本身的模糊性和兜底性,对许可证的转让经营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一,从而使该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为此结合实践,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证转让经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合理性,旨在为司法界厘清转让经营的性质提供一种角度。  相似文献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侠 《特区经济》2008,(5):233-234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许多个案不考虑融资的目的是否为企业自身发展,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侵占、诈骗的故意等特征,抹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区别。这一扩大化的倾向与加入世贸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有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8.
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普遍的一种犯罪。由于有时认定此罪难以辨别既遂与未遂,贩假与掺假,非法持有与贩卖,以贩养吸,诱人犯罪等问题;因此,对认定贩卖毒品罪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均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对高利贷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在立法入罪和司法入罪分歧上,因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且适用该罪易造成罪行失衡,故不应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做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司法犯罪化"。司法入罪与立法入罪二者不该是对立关系,第一、从当前出发,对高利贷及其衍生行为还应依据现有罪名及司法解释认定相应刑事责任;第二、条件成熟时,可将高利放贷罪增设于175条之二中,对罪与罚做具体设定,肯定与其他犯罪间数罪并罚关系,单位也可成为该罪主体。  相似文献   

20.
王珂  彭丁带 《中国经贸》2011,(16):95-96
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大国,应有效改进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为达成此一目标,可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作立法重构,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并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对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作立法完善,将犯罪对象由“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改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把台港澳居民亦纳入到本罪的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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