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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银行对UCP500的理解不同,信用证的纠纷在世界各国发生非常频繁,国际商会(ICC)对此定期发布有关官方意见,对各国银行信用证业务规范化操作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国际商会咨询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各国法院在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援引国际商会的咨询意见,最近发生在韩国现代集团诉中方银行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当地法院在判决引起国际银行界的普遍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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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马之辨: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出口商通过向银行叙做信用证议付或押汇可以获得银行的融资,达到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和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方便和促进业务发展。两个业务品种在办理初衷及操作流程方面存有相似之处。国内银行界对“议付”一词的使用有时有欠规范,如经常说起的“交单议付”往往只是银行作为出口商的寄单代理,而非UCP500等国际惯例中所指的真正意义上的议付,甚至有时议付和押汇被混为一谈。不少业务人员对两间异同存有一定的模糊认识和困惑之处,因不能从根本上把握两间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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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词,ICC银行委员在UCP500及后续解释中给出了“支付对价”、“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明,模糊的用词令各种充满歧义的理解充斥在大量的纠纷中;UCP600的新说明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同意预付款项”的新解释还是带来了一些困惑……[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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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之争议信用证审单业务中数学计算的度一直是业界备受争议的话题,而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一直没有明确数学计算的度在哪里。从UCP500NISBP681,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委员会关于数学计算的态度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正如UCP500第5条表明的那样,反对信用证或者单据显示过多的计算细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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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审出单据中的不符点并按照UCP500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提出拒付是开证行解除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根据《UCP500》第十四条不符点单据及通知的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误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通常,我们将此类通知,称为不符点通知。由于不符点通知在信用证业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到开证行如何履行其第一性付款责任,申请人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不符点通知的形式,避免无效的不符点通知发生就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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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出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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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即使是UCP600,也未就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接受与否的通知做强制要求,这就造成了实际业务处理当中涉及信用证修改相关问题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引发业务操作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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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起到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作用。UCP400和UCP500也订立了专门条款用于保护信用证当事人的权益,在颁布实施UCP400以后,国际商会在其第459号出版物、第590号出版物(ISP98)、第613号出版物以及最近国际商会关于UCP500修订稿的讨论中对不可抗力条款作了详细的解释,本通过分析国际商会的有关解释和案例答复,以及国外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进一步澄清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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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前瞻——即将成稿实施的UCP600会有哪些变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即将成稿实施的UCP600会是什么样子?这次修订主要是从哪些方面着手的?ICC这次大刀阔斧的修订能否使过去的问题得到解决?其会对银行未来的国际业务产生什么影响?这些疑问一直牵动着众多的银行国际业务精英们的心。本文作者阎之大先生是一位资深的ucp600的咨询组成员,一直关注和跟踪UCP600的进展情况,经过数月的酝酿写成此文。我们相信大家通过该文可以找到答案。[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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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尽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使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但有关信用证的法律规范在各国的立法中还是空白,只有美国在其《统一商法典》中设专章对信用证作了规定,但也并不完备。在实践中遇有争议,法院只是根据合同法、代理法的一般原理以及银行界的习惯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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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目前银行界操作较多的国内信用证偿付进行了阐述和有益的探讨,从偿付的沿革、偿付信用证的特点、国内信用证偿付和代付的区别、银行界对偿付的会计处理,以及对监管机关今后对偿付业务发展的态度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对金融业如何全面认识偿付这一派生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的贸易融资产品有较大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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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贸易的重大障碍,但各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则,UCP600也没有对该原则进行规定,而是留给国内法去解决.但纵观UCP500到UCP600的变化,发现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限制了欺诈例外的适用.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司法解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所适用的最为权威的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但也存在不少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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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是目前国际信用证标准化使用的最新规范性文件.UCP600相对于UCP500来说,对企业信用证结算主体的行为规范做了进一步修正,较旧的国际跟单信用证条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信用证新的管控模式随之也就发生改变.文章基于UCP600探讨了对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的管控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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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实务中,"议付"(NEGOTIATION)这一术语经常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中,尽管UCP500中对其有相应的定义,但是,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却经常将其错用,导致信用证业务操作风险及有关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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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天地之案例典藏:
2007年,UCP600的实施对信用证实务操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目前国内的大多数银行还在沿用UCP500实施时的一些习惯,一些实务操作的做法仍需改进。本文从一个单据邮寄丢失的真实案例入手,希望能够给国内的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提供一些信用证实务操作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