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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法司法解释本着"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健康权,拓展了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赔偿项目的范围,并对赔偿标准进行了大幅的提高,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方面作了多项的制度创新.它的实施势必将加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驾车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将对我国汽车责任保险产生广泛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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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主要是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保险纠纷,审理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及其贯彻意见、《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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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并于2012年12月21日施行(以下称《解释》)。该解释的实施,对保险业的经营发展,尤其是车险经营及诉讼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一、对保险经营及诉讼的主要影响(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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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共五部分29条,着重明确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问题。对保险业而言,《解释》凸显了交强险在交通事故矛盾处理中的作用,但由于多项规定与现行交强险制度存在冲突,将对交强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亟需高度关注,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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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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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29条,涉及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有效解决了审判实践中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热点问题,更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规范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依据。与《司法解释》有高关联度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也因此备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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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责赔付”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条例(草案)》立即引起各方关注,由此,曾在一年前引发广泛议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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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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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空白,被滥用的自由裁量权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与原先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新的《道交法》最重要的更新,在于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启动了建立事故善后的保障制度的进程,它在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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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其他责任人对同一损失同时负有补偿义务的情形时常发生,保险界对其如何处理至今尚未找到明确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或者法律依据,以致于虽然《保险法》第60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保险实务中仍然出现了包括机动车保险中"无责免赔"这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约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也被不当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用于保险活动中,能够为保险竞合和包括保险人补偿义务在内的补偿义务竞合情形提供广为接受的处理方案,能够为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能够为"无责免赔"争议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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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下将这些情形统一简称为"醉驾"),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需要为醉驾买单"的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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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初创、经验数据不足等原因,我国交强险制度尚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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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相应增多,伤残鉴定数量也迅猛增长。据统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有关赔款在保险公司车险赔款中已占到约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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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但最为核心的、最为基础的问题是目标定位不清、冲突及模式选择混乱,这是目前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问题之源。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应当将“为受害人人身损害提供快速、基本保障”确定为唯一的立法宗旨,并严格按照强制责任保险原理构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