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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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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芮松艳 《中华商标》2008,(11):48-54
一、地名商标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鉴于当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及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很重要,该部《商标法》的规定比较简单,地名商标问题在该部《商标法》中并未得到体现。  相似文献   

2.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3.
王思 《中华商标》2023,(5):74-76
<正>本文将针对含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正当使用进行一些讨论,希望能够带给商标申请人和使用人更为清晰的感受和理解。一、含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文将就后半段但书内容中的“地名商标具有其他含义”问题进行重点讨论,以下因素可能影响其认定:1、商标的构成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应当避免申请注册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标志。  相似文献   

4.
姚小磊 《中华商标》2007,(11):52-55
在商标注册的领域,越来越多非传统的商标形式[1]开始逐步地走入人们的视线,几乎每一种都会引发不小的争议。颜色商标即位列其中。显著性是商标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特性,颜色之所以能成为商标,说明其具有与传统商标相一致  相似文献   

5.
李长宝 《中华商标》2005,(10):17-18
提起“麦当劳”,黄色和红色的主色立即调会映入我们的脑海;谈到中国光大银行,我们可能很自然地联想到其独特的紫色;湖蓝色是我们在如织的车流中准确找到“大众”出租车的捷径。颜色,作为公司Ⅵ(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已广为中国企业所认识。  相似文献   

6.
地名商标的注册一直是商标注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这是因为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名称,是一种公共资源,关系到公共利益,而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私权,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如果将一个地名注册为商标,意味着在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上成立商标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好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就会直接影响到地名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因此,各国商标法对地名商标的注册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7.
赵怡平 《中华商标》2014,(11):29-32
正我国商标申请审查实践中,对于地名商标[1]可注册性的理解,商标审查行政机关之间、商标审查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个案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着法律的指引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教育功能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审查实践中与地名要素商标相关案例,探讨如何判断地名要素在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8.
王芳 《中华商标》2007,(5):7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商标审查标准”(简称“审查标准”,以下同),体现出商标主管机关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工作的透明度。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审查标准采取了务实的态度,以解决商标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这里,笔者就中国和英国在商标可注册性审查标准上的几个要点,做一大概的比较。  相似文献   

9.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限制注册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伟 《中华商标》2010,(10):45-49
公众人物一般是指在古今中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将公众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公众人物直接联系,缩短商品被公众接受的时间,提高商品的知名度,  相似文献   

10.
郑思涛 《中华商标》2023,(10):69-73
<正>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2020年,我国作为缔约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协定》)。该协定对商标概念作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都应当构成商标”,并且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RCEP协定》肯定了非可视性商标的法律地位,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正时代的发展、网络的进步,一些新语言和网络语言应运而生,如大家熟悉的"宅女"、"宅男","宅女"并不是"呆在家里的女人",而是"不想出门,呆在家里的女人",能不出门就不出门。随后,"宅男"的概念随之也被引入。此外,像驴友(旅游者)、达人(高人)、菜鸟(新手)、潜水(指呆在聊天室里不说话)、灌水(指在网络上发布一些意义不大的文字)、1314(一生一世)、小强(蟑螂)等等。这些只要不影响在先权的使用,有显著性、没有不良影响就可以申请。  相似文献   

12.
OHIM对立体商标及颜色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对立体商标及颜色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除了因历史原因已注册的以及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以县级以下的地名注册为商标的则不在此限制之列。在实践中有许多县级以下的地名被注册为商标,引发了一些纠纷,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及地名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问题已成为人们的争议焦点。现笔者以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来论述一下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4.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5.
<正>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由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可以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者游离于商品之外的其他三维标志。[1]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商标具有与商品联系更加紧密,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可以更加直观区别商品来源的特点,  相似文献   

16.
重视传统医药商品和知名医药商品商标的国际注册,严防他国企业假冒和抢注,是我国医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17.
《中华商标》2004,(4):50-51
目前,世界上有美国、法国、英国、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了法律规定。《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也是关于集体商标的条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广泛和深入,为使商标领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  相似文献   

18.
《中华商标》2004,(2):53-54
199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对服务商标实行注册和保护,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履行已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9.
近期,为贯彻落实201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的会谈纪要》精神,山东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委、青岛海关、省贸促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引导服务抓紧抓好商标国际注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充分认识到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  相似文献   

20.
2009年9月.福建省连江县以该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多个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马祖澳”商标,日前已获得受理,这是连江县为大力推进环马祖澳旅游区建设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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