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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首次引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条款”(下称民事赔偿条款),肯定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填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责任空白,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着积极意义。但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例如,针对如何解决该条款提起的民事诉讼与知识产权行政程序衔接的问题,以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规范构建过程中并未给予正面回应。这必然会使得法院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难以适从。对此,本文结合我国商标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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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同时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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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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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4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今年要下大力气完善商标审查及审理制度,着力解决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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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逐渐泛滥。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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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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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车企,不妨学学“章鹏飞”们的敏锐,时刻准备着,以把握商机的战略眼光对待商标,事前保护远远胜于被动防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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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商标日益成为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资产,商标抢注之风盛行,商标争议层出不穷。最近正在审理的一起商标争议上诉案件,甚至爆出有专业商标人士利用其股东优势地位和专业知识,隐瞒被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注册被代理公司已经确定要使用的商标。该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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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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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源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有效推进,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1]然而,商标的注册量与商标的质量水平、权利意识等并不呈一一对应的关系。商标权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在保护商业竞争的同时,也为非法商标注册人提供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隙。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异化使得“商标恶意诉讼”由此产生,而与之有关的行为界定、要件识别等基础性问题在我国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尚未达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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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本知名品牌化妆品"泊美"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并获核准使用后不久,我国各领域便出现了很多类似的商标,日本公司想申请撤销相关商标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大部分商标并不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相同或相似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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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判定域名抢注者恶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域名抢注者”是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界一个出现频率越来越大的词汇。“域名抢注者”是从英文意译而来,不如其英文原文“cybersquater”直观。在英语里,“cyber”意为“网络”,“squat”意为“蹲”,“cybersquatter”直译为“网络蹲守者”,也就是先把域名占住的人。另一个与此相关的词为“cybersquatting”,意为“域名抢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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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庆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3,(2):63-63
明晰供电企业与客户民事关系根据《电力法》规定,产权归属决定责任归属。因此,供电企业与客户供用电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首先要明确供用电设施产权的归属,在供电企业与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前,应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明确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一般以书面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予以确立。《电力法》是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产权的划分和安全责任的明确是电力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供电企业必须依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与客户明确产权关系及安全管理责任。但是,长期以来的习惯势力加上农电管理体制的… 相似文献